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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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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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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留言非在公共區可以看到,則基本上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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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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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