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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風 102-12-07 22:29

https://www.facebook.com/ETtoday/posts/60912156579067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207/304783.htm?fb_comment_id=fbc_577426705660398_4662020_577497915653277#ff0f2039c

 

李皓禎是我,Om Rc · 是我想提告的人

因為我是輔仁大學的在校學生,這段話讓我很不舒服,接著他又說出那些話,我想問這樣可以告的成嗎?還有會不會反被告?因為我曾說過:你真的很髒,可以不要在這邊顯示出你的低水準嗎

請大家幫我一下

隨風 102-12-07 22:57

不好意思 我是原作者
網址是這個 我貼錯了

https://www.facebook.com/ETtodaySHARE/posts/640143786042555 

 

至於第二個連結,他把回應刪了

不過第一個連結的回應還留著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對方所陳述「輔大 神父專搞 學生妹」等語,似有影射神職人員與他人恣意發生性行為之嫌,然有關名譽相關犯罪,為告訴乃論,故僅該遭影射之人始能提出告訴。

2、本文建議您,倘若以後再遇有類似情形,您可以使用畫面節錄功能,保留證據

洛洛 102-11-30 11:14

最近為段考日,由於是以座號決定段考當日座位,所以身邊的同學換了。

段考第二日的英文科目,右邊的男同學考完試後向其他人表示我攜帶口袋單字本,在考試時低頭翻閱。但這確實是不實的,因為不確定到底是自己沒有領到那本單字本,或是自己早已弄丟,一直以來都是向別人借閱的,何來於段考時拿出翻閱的事情!?況且監考老師四處巡堂,單字本體積也不小,本身座位的大小也不寬闊,作弊豈不是太明顯?

 

當夜該名男同學及幾名女同學於facebook上發表言論,已相當不堪的字眼攻擊,如下:

 

臭鮑魚、真他媽的噁心到極點、腐敗、爛臭、發酸、不知羞恥、廢材、真不懂是不是腦袋有洞還是無腦、她一年級還想拿別人的新詩去投稿、她後來自己投稿失敗,反而是XX得獎、這種人改不了吃屎 等等的言論


由於隔天還需要考兩科,也不敢讓此事影響自己的情緒,但這樣真的十分讓人難受!

從看到言論開始覺得心裡難受,甚至食不下嚥,反胃想吐。

 

我必須澄清從來沒有使用別人的新詩投稿,不知他們口中的此事從何而來。

已將所有的畫面截圖儲存,家人希望在近日內提出告訴。

 

請問我需要提出什麼樣的告訴?最重可以處怎麼樣的處分?

是在你的臉書上留言?有妨害名譽的問題,應具狀向地檢署提告,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洛洛 102-11-30 11:46

是在各自己臉書中發表的,但臉書為公眾場合,已有許多人知道此事。

然而這群人在到對方的臉書中討論此事,並說出子虛烏有的事情。

 

深感覺得自己被不實的事情受到嚴重的污辱,身心疲憊。

如果內容足以讓其他人知道是在說你,那就有刑責,還可請求民事賠償

洛洛 102-11-30 11:55

那再請問一下,辱罵者其中一人曾經在一個月前發表文章罵辱罵我,事後發表者將文章刪掉。

現在這件事情中他說出:擔心又一次發表言論弄哭人,又要刪掉文章等等的話。

都有將兩件事畫面截圖儲存,這樣足以構成證據嗎?

 

如果因為這些事情構成身體及精神上的不適,可以提出甚麼賠償

如果提出精神賠償合理嗎?

精神賠償方面經常看見開口幾百萬,怎樣的金額較為合理?

 

由於即將面臨學測,如果提出訴訟是否會影響到他們的學校紀錄?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2 1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該截圖畫面,倘若可以用以證明對方之犯行,則可以用做證據

2、有關名譽損失賠償的部份,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資歷、身分、地位等而有所不同,倘若雙方都是學生的話,金額恐不會太高。

3、倘若對方未滿18歲的話,將適用少年事件法,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原則上執行完畢之後,記錄應於以註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4: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提起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凱西 102-11-17 20:27

您好: 2010年我在新加坡工作,認識了A男,他是新加坡永久居留權人民,也是所謂的PR

。他2011年因為賭博輸了很多錢,向我借了700新幣,之後有先還150新幣,直到2013年550元新幣尚未還款。因為我2012年返台工作,A男曾facebook及what's app留言,說會還錢,但是直到今天仍背信沒有還錢,2012-2013年之前我有多次傳訊息催款,但是他都有個人因素拖延,甚至有傳噁心的簡訊內容騷擾我,但事後有道歉,這些紀錄我都有保存 。我知道錢已經無法取回,但是我只是希望有什麼方式能讓他有案底記錄,以免有其他人受害,希望律師能夠提供網頁或是法律赫止這種人的狂妄行為,謝謝

jerry 102-11-13 11:37

中時北部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Ctfansnorth

在10/28晚上10:00左右舉辦了一個粉絲按讚抽中華職棒總冠軍門票的活動

大意為到粉絲團按讚就可以抽隔天中華職棒總冠軍門票二張,並於隔天10/29中午12:30分公布得獎者

 

 

 

我在10/29半夜一點參加了此活動,留言並按了讚

 

結果到了隔天12:30,預訂公佈得獎者的時間,粉絲團完全沒有公布,但同時間粉絲團仍舊在張貼新聞,正名粉絲團是有人的。

 

13:30分,我寄訊息詢問粉絲團管理員得獎者何時公布,但沒有獲得回應,但粉絲團持續有在繼續張貼新聞。

 

 

我將此事告知友人後,友人於下午三點半左右直接在頁面上詢問

 

其後,下午四點多中時官方粉絲團終於公佈了得獎者,表示在律師見證下,由一位名叫「張潼」的「小朋友」獲得,要大家別氣餒,再參加其他的活動,

 

 

(中職五點鐘就開放進場了,來得及嗎?)

 

隨後,我去查了一下得獎的這位(張潼小朋友)的留言,根本不是一個小朋友!(而且在活動開始15分鐘就發文了!)

且還有新聞背景

(律師有見證嗎?大學畢業叫做小朋友?)

越來越奇怪,在網路上打了關鍵字

 

這根本就是中國時報自己的記者!而且還發表過中華職棒的新聞!

 

中國時報官方粉絲團根本就是舉辦假活動! 

 

利用本來就不存在的獎品,欺騙民眾加入粉絲團,提高知名度,隨後自導自演, 

 

還頒獎給自己!完全是再耍人!卑鄙惡質!太過分了! 

 

 

 

 您好:有關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向他報踢爆會比較快,本件求償不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妞妞 102-10-20 02:15

我是在facebook社團賣衣服,我有提供貨到付款(郵局寄貨),因為我寄貨前都會先告知買家我要出貨了,但是有些買家都沒有回應,或是跟我說他東西不要了,還有一些買家會編一堆謊言,導致商品我要自己吸收,這種人最近越來越多了,想請問這樣可以提告嗎?我有保存他的購買對話紀錄跟電話!請問我可以向警方要求用電話查詢到他的地址,並且寄存證信函給他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7: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以關於郵購(包含網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貨物7日內,不具任何理由解除契約,因此就您所述的問題,是消費者之權益,又倘若消費者是故意如此要造成您的損害,則可以就此部分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煞祿 102-10-13 17:35

對方 低收入戶 女兒聽障  母親在學校上班

車禍發生 我父親完全過失 但是 對方 左手領取善心人士善款

右手卻又找黃牛 跟我老爸大勒索 跟總統府反映 卻回答不方便介入...

黃牛很可惡 附上圖片網址 希望律師給個很棒的解決方式

PS. 他要索賠220萬(母親)  240萬(女兒) 保險最高可賠600萬

案件是父親打瞌睡 往機車道撞過去 對方 父母+女兒 三貼

因為有找黃牛出來談判 對方要一千多萬

受傷情況 父親住院三天出院 母親骨盆腔碎裂

女兒腦出血 腦壓升高 把頭蓋骨拿出來冷凍 縫合頭皮 

而我父親卻因為被黃牛恐嚇騷擾 精神方面出現問題 我建議他去看精神科 他不願意就醫

有尋死之意念 我跟總統府反映 起碼總統府也要通報社會局關心 可是一點動作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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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逸 :您好!
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

   


回覆內容:
來信收悉。總統非常關心民眾陳情事項,也很希望能在合法範圍內提供協助,惟您所提司法案件,基於尊重司法獨立,本府實不得介入,對此,我們深感抱歉,敬請 亮察。倘您有法律方面相關疑義,可向臺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之義務律師或臺南律師公會(地址: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3樓;電話:06-2987373)附設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祝褔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E-mail:cht0972@totalbb.net.tw

標  題:關於司法黃牛協調車禍導致我父親精神(恐懼及低潮)出現問題
內  容:
相關證據本人上傳到臉書

緣 本人之養父-2013年3月31日 開車撞到人事件
如對方依據正常途徑請求理賠 則本人一定克盡能力給予賠償
但對方尋找司法黃牛 對本人之父親獅子大開口
種種壓力之下 造成本人之父親精神方面出現問題(情緒不穩 及焦慮等症狀)
今透過 安南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及中西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多次協調後
仍無結果

故案件又回歸司法途徑

但是對方左手讓社會資源救助 右手卻請司法黃牛獅子大開口 故本人對此不公不義之事件 請求協助 希望總統府可以發文給相關單位

給予本人之父親妥善的處理 以免讓一個憨厚的老人家因此想不開自殺等等

如果有相關單位之關切 相信這小小車禍案件 走司法途徑會更加公義
故本人再三思考後 決定向總統府發出求救信函 希望可以受到公平的處理
本人附上3個檔案連結


1.與富邦保險理賠方先生的對話(手機截圖資料)1張

https://fbcdn-sphotos-e-a.akamaihd.net/hphotos-ak-frc3/q71/1229828_1417777318440530_821380511_n.jpg

2.與富邦保險理賠方先生的對話(手機錄影資料2則)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417777645107164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417780051773590


請總統府查收 並且請求總統府發文給台南市的法院 要求秉公處理 謝謝

發信日期:102-10-7
驗證日期:102-10-7

 

彎彎 102-09-14 01:02

抱歉 我不清楚侮辱刑事民事

1-我先生的阿姨在facebook公開罵我妓女

但名字是打我fb的名字 對話也有承認他罵我

事發到現在不滿半年但即將滿

有拍照存證 但無日期標示

我現在可以提告嗎?

2-我先生跑來我娘家亂

罵我父親三字經

在場我哥我媽我大嫂都聽到

這樣能提告嗎?

自家人能當證人被採信嗎?

略懂 102-09-09 22:35

近日在facebook(臉書)上,某位不認識的人傳了封訊息給我,

開頭即以"蠢腦"稱呼我,並指責我竟然對某位知名人士的反政府議題按了讚,

我回覆他並告知該言詞已觸犯法律,涉及侮辱我的人格,

要求他對我道歉,但他堅不道歉,並且一付告的了就去告的態度..

今晚下班後到了轄區派出所詢問能否提出告訴,

警員的回覆是該訊息為私人才能閱讀,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僅能以民法之"侵害人格權"

向法院提出告訴,且警局不受理民事案件..

想請問的是:

我能依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部份提出告訴嗎?

告訴狀上之被告姓名是否填上該人之臉書ID即可,其人之真實資料由檢察官去調查?

我並不想將這件事擴大,只要他道歉即可,但他拒不道歉又一付能耐我何的態度,

我想經由合法途徑給他個教訓,民事告訴狀大致上該如何寫呢?

還請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抱歉,選擇分類時未注意民.刑事之分,本問題應為民事問題,造成困擾十分抱歉..

本件依您所述私訊方式辱罵之行為應不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罪名,但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只不過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被告身分之特定係為原告提出訴訟之要件,所以法院可能會以您未能具體特定被告身分而逕予裁定駁回訴訟

略懂 102-09-10 21:26

 賴律師您好:

因對方以網路訊息方式,因此無法得知對方的真實身份,

那要如何查證身份呢?

1.請電信警察幫忙查證身份後提告?因個資法關係,電信警察勢必不會告知我詳細資料.

2.先具狀提出告訴後,再以告訴案號請求電信警察將對方身份查明後回覆法院?

以上兩點何者可行呢?還請賴律師不吝告知,感謝.

仕閔 102-08-20 17:41

懇請律師教教我該怎麼做??

無意間在社團中發現陶雪(賣家)在賣三星手機S4台幣8500元,故而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詢問價格及商品是否為原廠公司貨,而陶雪(賣家)答說保證原廠公司貨並且保固一年,並且提供7天鑑賞期,採用貨到付款付費。當下懷疑一下說三星S4現在是當紅炸子機不可能只賣8500元,故而沒有購買手機,轉而買鞋子。8/12日收到賣家寄過來商品與我購買商品不同時,第一時間與買家聯繫,而買家承諾保證退錢給我。而我不疑有它,換問手機詳細規格時,買家突然改口說手機是高仿機,於是我又問陶雪(賣家)說您不是說是原廠公司貨嗎?陶雪(賣家)說沒有啊!是高仿機。當下我就懷疑自己上當了。

於是我就用另一組LINE帳號假裝問陶雪(賣家)購買手機事宜,陶雪(賣家)竟然說手機是原廠公司貨並且保固一年。當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當下用原購買商品LINE帳號詢問陶雪(賣家)退貨程序及相關事宜,賣家卻說退貨很麻煩,可能沒辦法退,我就請陶雪(賣家)跟公司說看看我要退貨的事情,而陶雪(賣家)卻推三阻四支支吾吾的說要半個月才能退貨。當下我就馬上去宅急便與快遞公司說明我被騙的事情,看我剛剛那筆帳款可不可以先不要給陶雪(賣家)而快遞公司說這部分沒有辦法透露寄件人資料給我,建議我直接報警由警方來處理比較妥當。當下我就告訴陶雪(賣家)說如果一個禮拜內沒有幫我處理的話,我就向警方投訴並且告您詐欺,而陶雪(賣家)就說你嚇唬我啊?說會退給你就會退給你。我就說好那我就等你一個禮拜了。一個禮拜後我就在問陶雪(賣家)我的退貨程序處理得怎麼樣了?陶雪(賣家)卻回答說鞋子退不了了,我跟那家廠商已經不合作了,當下就問說那我的鞋子怎麼辦?算我自己活該嗎?陶雪(賣家)說沒辦法啦!對付穿吧!(就是加減穿的意思)。當下我就說這樣我不接受,陶雪(賣家)就說無法接受能怎麼樣?我沒有錢。而我就告訴賣家陶雪我要報警處哩,想不到陶雪(賣家)竟然說能管我們的警察還沒出生呢?甚至激我跟大老娘們似的等言語挑釁。陶雪(賣家)簡直可惡到極點不退錢就算了還挑釁台灣公權力

賣家資料:

雪兒購物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542052312527329/

line帳號:  ps2233

連絡電話: 0985947352

您好

初步檢視,關於賣家販賣手機部分,以仿冒品誆稱原廠公司貨,應有詐欺取財未遂的罪嫌。如果你有保存雙方LINE對話訊息,可以至警察機關告訴。

第二部分應該是民事買賣的退貨糾紛

以上供參考

仕閔 102-08-20 17:15

懇請律師教教我怎麼做?

無意間在社團中發現陶雪(賣家)在賣三星手機S4台幣8500元,故而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詢問價格及商品是否為原廠公司貨,而陶雪(賣家)答說保證原廠公司貨並且保固一年,並且提供7天鑑賞期,採用貨到付款付費。當下懷疑一下說三星S4現在是當紅炸子機不可能只賣8500元,故而沒有購買手機,轉而買鞋子。8/12日收到賣家寄過來商品與我購買商品不同時,第一時間與買家聯繫,而買家承諾保證退錢給我。而我不疑有它,換問手機詳細規格時,買家突然改口說手機是高仿機,於是我又問陶雪(賣家)說您不是說是原廠公司貨嗎?陶雪(賣家)說沒有啊!是高仿機。當下我就懷疑自己上當了。

於是我就用另一組LINE帳號假裝問陶雪(賣家)購買手機事宜,陶雪(賣家)竟然說手機是原廠公司貨並且保固一年。當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當下用原購買商品LINE帳號詢問陶雪(賣家)退貨程序及相關事宜,賣家卻說退貨很麻煩,可能沒辦法退,我就請陶雪(賣家)跟公司說看看我要退貨的事情,而陶雪(賣家)卻推三阻四支支吾吾的說要半個月才能退貨。當下我就馬上去宅急便與快遞公司說明我被騙的事情,看我剛剛那筆帳款可不可以先不要給陶雪(賣家)而快遞公司說這部分沒有辦法透露寄件人資料給我,建議我直接報警由警方來處理比較妥當。當下我就告訴陶雪(賣家)說如果一個禮拜內沒有幫我處理的話,我就向警方投訴並且告您詐欺,而陶雪(賣家)就說你嚇唬我啊?說會退給你就會退給你。我就說好那我就等你一個禮拜了。一個禮拜後我就在問陶雪(賣家)我的退貨程序處理得怎麼樣了?陶雪(賣家)卻回答說鞋子退不了了,我跟那家廠商已經不合作了,當下就問說那我的鞋子怎麼辦?算我自己活該嗎?陶雪(賣家)說沒辦法啦!對付穿吧!(就是加減穿的意思)。當下我就說這樣我不接受,陶雪(賣家)就說無法接受能怎麼樣?我沒有錢。而我就告訴賣家陶雪我要報警處哩,想不到陶雪(賣家)竟然說能管我們的警察還沒出生呢?甚至激我跟大老娘們似的等言語挑釁。陶雪(賣家)簡直可惡到極點不退錢就算了還挑釁台灣公權力

賣家資料:

雪兒購物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542052312527329/

line帳號:  ps2233

連絡電話: 0985947352

ray 102-08-15 23:48

因為我身形較為瘦弱而且不擅運動,因此朋友們會用gay.零號等綽號來叫我

高中三年他們都這樣叫,現在要上大學我不希望因為他們用了這些字眼來讓人誤會我的性頃向

而且我本身非常討厭被這樣叫,雖然他們可能覺得是開玩笑,但我本人已經覺得極度的困擾了

因此我在facebook說我不喜歡這樣,可是他們還是一直這樣叫,所以我想向他們警告一下

請問如何用法律途徑來達成"警告"的目的?  如果不是用大眾都知道的汙辱字眼,像是sb(Strawberries.草莓)來稱呼,這樣有妨礙名譽嗎?

近來發生震驚台灣社會的「廣大興」遭菲公務船殘忍射殺,造成漁民慘死的事件,起因為台籍漁船「廣大興」今年5月9日在台菲重疊海域作業時,菲方藉口說「廣大興」要衝撞菲國公務船,菲方為了自衛才反擊。但這個藉口,已被逐漸顯現的真相推翻,據媒體報導,遭射擊的「廣大興」船身共發現有59個彈孔,依菲方媒體自己的報導,菲方海防隊6名隊員在追捕「廣大興」時,還邊笑邊開槍,彷彿像是在叫囂一樣,有失職業道德,讓菲方蒙羞,且經台灣調查團到菲國親向當天在場的菲方海防隊員偵訊後,確認當時「廣大興」並沒有衝撞菲方公務船的動作,證明菲方有蓄意殺人的意圖。

 

如本案發生在台灣領域,且菲方人員可以引渡回台灣接受台灣法律制裁,就菲方對「廣大興」惡意射擊,且均係朝漁民躲藏之處重度射擊,在主觀上雖預見其作為或不作為有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的存在,仍舊作為或不作為,即使其行為果真剝奪他人生命而致他人於死,亦在所不惜,應認為主觀上有構成「間接殺害故意」,依刑法2711殺人罪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即這些參與射殺之菲方人員,應依台灣法令處以重刑。

 

惟因台灣外交困境,引渡菲方人員回台接受法律制裁之可能性微乎其微,台灣方面最多只能緊盯菲方對本案的處置,並協助被害家屬向菲方要求賠償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你覺得現行的法律及國際關係是否足以保障國人在海外的權益?? facebook投票
歡歡 102-06-01 02:46

A到處說閒話被大家知道了,於是被討厭。

B忍不住在facebook上po文罵他,接著CDEF和我都在同一天PO文罵他。

但我們並沒有指名道姓,也只有一人試圖影射。而且並沒有告訴他人,我們罵的是A。

內容除了叫他不要假惺惺外,還打了許多難聽的字眼。

(婊子、死台妹、臭三八、菊花姊、沒奶、菜花妹....)

後來吵起來A就說要對質,臉書上對質過程中他一直閃避問題,讓我們說話。(他想蒐證)

中間他很生氣打電話給我 問我沒被人打過是嗎 要不要出來輸贏

電話的過程我沒有錄音,但我在第一時間有告訴一些人。

後來在facebook上,他在其中一人家附近問他要不要下來談(有恐嚇意味),也承認他覺得我很白目所以想打我。

隔天A帶了兩個人來找我們說要當面對質,最後說要分局見。對質過程中也否認他說過的一切,並詢問我們PO文是否在講他,我們有承認就是在說他,可是對質過程並沒有罵他。(A有偷偷錄音)

 

現在他要求我們三天內公開道歉並簽切結書。否則他要提出告訴並要求賠償

我想請問

1.事實就是他有說閒話,但他不承認,請問毀謗罪是否能夠成立?

2.我們在臉書上po文並沒有指名道姓,也沒告訴別人就是在說他,請問公然侮辱是否會成立? 

(目前他握有的證據是我們PO文的截圖,還有對質中我們承認在說他的錄音)

3.如果我想告他恐嚇,但我沒有錄音,是否可以成立?

目前我有的證據是 他說我很白目想打我的對話,人證,還有通話紀錄

(網路資料,警察發公函申請可以獲得通話內容的錄音是真的嗎?)

黃懶熊 102-05-23 00:46

我於5/15在Fb國中帥哥正妹集散地留言
結果底下的回覆者帳號"珍惜著"私訊言語攻擊我
https://www.facebook.com/pretty76.handsome86/posts/522791724450463?comment_id=4884073&notif_t=like <=該粉絲專頁
我該如何提告??
因為我不清楚這到底算哪種犯罪行為
能否請律師大大能夠指點一下
我把對話貼上來

珍惜著  

幹你娘 操你他媽的 在那社團是給你面子+口頭警告 操 那個社團的照片是我朋友啦 阿你在嗆3小啦 國文很好逆? 很屌? 能當飯吃? 要不要出來教教我? 不好意思 我這種鄉下流氓 就是沒在讀國文啦 你在去鬧試試看啦 看要不要揪出來輸贏啦 操 給你軟不吃 要吃硬的?

 

有種點 快點回啦

  今天 19:18 黃懶熊  

然後呢??

你想紅我可以幫你 我已經截圖存檔了

如果你還要繼續鬧的話
我們可能需要走法律途徑了

  今天 23:41 珍惜著 喔喔 是喔 ZZ

好ㄅ

那就不好玩了

唉~

  00:05 黃懶熊  

我已經把圖檔拿去警局報案了
接下來看著辦吧

  00:06 珍惜著  

好吧

那我等著收傳票吧 哈哈   00:30 珍惜著 那個 先生不好意思... 我的FB是被人盜用= =... 你可以不要檢舉我嗎 可以去檢舉他嗎= =" 這隻是我的 我被人亂登.. 你FB那些PO文能刪掉嗎= =" 我朋友利用我這隻亂的人已經不只你一個= =" 所以透過其他朋友我知道被到了= =" 所以不好意思 麻煩您一下= =" 放心 這隻密碼我已改掉 不會在有人鬧你= ="   00:32 黃懶熊  

不好意思
潑出去的水我無法收回

  00:32 珍惜著  

= =

那你FB PO文能刪掉嗎= =" 我這樣 MA GA 很差= ="   00:33 黃懶熊  

如果你是被盜
請你自行舉證
我只針對你這帳號對我公然汙辱方面進行備案
過幾天會去法院提告

  00:34 珍惜著 那你可以別提告嗎 這樣是我被告耶先生= =" 我這樣太悲劇了吧== " 你也將新比新可憐我一下吧= =" 我只能說很不好意思= = 我那朋友我會幫您教訓他= =

我也說生不好意思= =

至於法院那邊 先生不好意思 麻煩您別去 我真的不想無緣無故被搞到上法院= = 希望先生寬容一下我那個屁孩朋友= = 然吼也請先生幫忙把PO山一下好嗎.. 我不想變屁孩之王= =

油期不是我嗆人= =..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7:22
回覆 黃懶熊 的發言內容:

我於5/15在Fb國中帥哥正妹集散地留言
結果底下的回覆者 ... (恕刪)

法律不是這麼簡單的事情。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付費面談,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朵拉 102-05-02 23:42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成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留言非在公共區可以看到,則基本上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朵拉 102-05-02 23:41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成立嗎
如果是私下對話 沒有公開 是不會有公然污辱的問題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朵拉 102-05-02 23:38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成立嗎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朵拉 102-05-02 23:35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傳的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而已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可以成立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3 00:40
回覆 朵拉 的發言內容: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傳的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而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不構成公然。但如你不放心,可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Crash 102-04-08 17:00

您好,

請問在公開Facebook粉絲專頁,公開辱罵特定族群(屏東人、原住民)等,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呢?

因向facebook提出檢舉,但facebook回應「並未發現其違反「社群守則」」,

但有些話已經讓屏東人(我就是)已經很不舒服了。

鄧佳華fbi帥哥粉絲團:http://www.facebook.com/RCSSSOOOFF

w 102-03-26 01:02
您好,想請教張律師。 我朋友在facebook的私人訊息, 有人留訊息給她,文字內容中有些不雅文字內容, "只要是女的有洞就好,什麼我下面很爛, 妳下面很癢,我們一拍即合,我只好物盡其用..... ............過去的你是個bitch之類的話語。 我朋友很傷心難過,也感受到言語上的歧視和侮辱。 請問這樣是否能構成性騷擾呢?! 或是可以到警局去備案!給那男個警惕!!!!! 因臉書訊息並不是在公開場合,是否就不能提告侮辱誹謗罪? 謝謝您的幫忙。
1.文字上 確實有可能告成性騷擾 2.不過因為是私訊 應該沒有侵害名譽的問題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6 21:56
回覆 w 的發言內容:
您好,想請教張律師。 我朋友在facebook的私人訊息, 有人留訊息給她,文字內容中有些不雅文 ... (恕刪)

您可以告民事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王小呱 102-03-16 12:30

我在facebook莫名被罵

對方直接公開說我是他砲友之一。

還說什麼當出睡他床之類的莫名奇妙話

全部內容都已經捷圖。

根我本不認識他是誰。由於我的臉書人氣不小。他這樣一說上萬人都看到。

最後請他公開道歉就好。他不要還說他帳號是假的。

請問他這樣有妨礙名譽嗎?我可以告他什麼?該如何索賠?

 

 

 

沈恆 (沈律師) 102-03-16 12:49

可以提告誹謗罪,另可提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王小呱 102-03-16 12:55

請問怎樣賠償是合理的範圍

王小呱 102-03-16 13:0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提告誹謗罪,另可提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因為我曾經在夜店上班過。我朋友說會不會被法官判說認為是我生活不檢點的刻板印象?

您好:

就像你說的,在夜店上班,是工作,跟私生活是兩碼子事。

應由對方來證明是不是真的有這一件事存在,至於你是不是在夜店上班,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

你可以保存網頁之後,六個月內,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告加重誹謗

至於賠償金額現在還不用急著決定,

或許開庭後,檢察官會安排調解,到時候再跟對方談賠償金。

Lena 102-02-22 09:54

律師你好,我前幾天看到FB上有一個代號:顏聿兒 的人有在賣佛牌的項鍊,

看了很喜歡於是就私訊給她表示購買意願,也說明了我要買的是白色,

 

以及問她項鍊上能不能裝上3個佛牌等問題.....

 

誰知認知有錯,導致無法購買,吵架收場(但過程中我沒有任何言語詆毀汙辱他)

 

反倒是她立刻在她的FB上公然罵我,

 

 

寫:

 

這個人真的是來找架吵..又病的不輕!!

 

我匯款帳號!!然後又罵我貼帳號給他匯款!!!

 

後我在3跟他確認他要的是這張圖的鏈是嗎?

 

他就有病的開罵~~

 

 

但我內容絲毫沒有罵她,最多只說一句莫名其妙而已,因為她一直說我有病我才講的。請問我可以告他公然污辱或是毀謗罪嗎?

 

 

其他網友紛紛留言不分是非黑白說要挺她,

 

還罵我腦子被撞壞了、遇到不正常的人、白癡女、

瘋子、可能是個假人妖、破腦......等

 

以上網友留言污辱我能不能一併控告?

 

律師處理速度會更快一點嗎?

 

因為我3個月後會出國3個月感謝回答!! 

 

 

PS:她的FB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Yuer0527?fref=st 一進去PO文的第一篇就是在罵我 我代號是梁小菁

林智群 (klaw) 102-02-22 19:35

fb不會提供網路資料給警方,提告無法追查下去,除非你很確定對方的姓名是正確的不是假名

 

Lena 102-02-22 19: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fb不會提供網路資料給警方,提告無法追查下去,除非你很確定對方的姓名是正確的不是假名

... (恕刪)

所以我只要問到她正確姓名即可提告是嗎?

她以及其它網友污辱我購成公然污辱毀謗罪了嗎?

感謝回答!!

Lena 102-02-22 08:35

你好,我前幾天看到FB上有一個代號:顏聿兒 的人有在賣佛牌的項鍊,

我看了很喜歡於是就私訊給她表示購買意願,

也說明了我要買的是白色,以及問她項鍊上能不能裝上3個佛牌等問題.....

誰之認知有錯,導致無法購買,吵架收場(但過程中我沒有任何言語詆毀汙辱他)

反倒是她立刻在她的FB上公然罵我,寫:

這個人真的是來找架吵..又病的不輕!!問我匯款帳號!!
然後又罵我貼帳號給他匯款!!!
然後我在3跟他確認他要的是這張圖的鏈是嗎?
他就有病的開罵~~

但我內容絲毫沒有罵她,最多只說一句莫名其妙而已,因為她一直說我有病我才講的。

請問我可以告他公然污辱或是毀謗罪嗎? 

其他網友紛紛留言不分是非黑白說要挺她,還罵我腦子被撞壞了、遇到不正常的人、白癡女、瘋子、可能是個假人妖、破腦......等

以上網友留言污辱我能不能一併控告?

律師處理速度會更快一點嗎? 因為我3個月後會出國3個月

感謝回答!!

 

PS:她的FB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Yuer0527?fref=st 

一進去PO文的第一篇就是在罵我 我代號是梁小菁

 

 

102-02-09 00:35

A-被害者 B-***  C- A的好友  D-B的姐妹  E-B的好友         BDE是好朋友(互嗆AC)

E還不准C PO文章發洩

[ 事情的發生 ]

A 不小心進了B的網拍社團,A看到B社團有張圖片商品在下方留言[好可愛喔]下一秒A就被B踢掉,A不知道為甚麼就密B,A問B說為什麼踢我出社團,B已讀不回,下一秒把A黑名單.

A很疑惑的PO文說,只是說一下商品很可愛就被踢掉社團哪招?已讀不回哪招?只是問一下也不行?黑名單哪招?

B過沒幾天就辦了一支人頭帳戶名叫 “ 激動妹 ” 加A好友開始跟A聊天

A沒有防備心,就以為是朋友開始跟她聊天,聊著聊著突然就聊到 [以上那篇文章]

B趁機拍下證據.

之後B創的激動妹在也沒上線了 ……

A越想越奇怪於是把B辦的激動妹刪除

誰知道2/8 , B突然密A , 說A你在等我的道歉? A說對我只是想問說怎突然被踢掉卻黑我黑名單哪招?

於是B 把 D A 一起加進聊天室談判

B說A盜用別人照片,A自己也承認也有跟照片本人說也有把照片刪掉

但B用人頭帳號也有盜用別人照片卻遲遲沒刪掉

那B是不是構成 侵犯肖像權?

重要內容是說 BD認為 C = A , 所以C心機重在忌妒B才這樣在背後搞小花招

但AC是乾姊妹關係,C那時間正在跟其他朋友聊天並不是A.

在他們亂舉出的證據下,也無效,但他們後來在他們自己那的FB  PO很難聽的字言罵C雖然沒指名道姓,但E跑來C這留言說我好希望你自己對號入座那篇文章

 

C可以告E 公染侮辱罪 ?

 

對話內容

B因為我知道這照片不是你本人

我大概也知道你是誰

A怎說?

B只是希望你 本人近來我社團不要仿冒別人照片來進我的社團

A我是誰?

仿冒?

D你是誰你不知道?

B你是誰你應該很清楚 我沒證據證明你是我說的那個人

但我有證據妳不是本人

A那你說說看?

B你不是照片本人

A證據 ?

B你缺定這張照片事你本人嗎

確定

A我不是本人照我知道阿

啊所以呢

B所以呢 還需要所以喔仿冒別人照片還PO雯很自然

A可是我很客氣的問你說你為什麼踢我ˇ

D都不心虛?

B阿你說我仿冒 請問一下小姐 全世界只有你能辦活動嗎只有你能MF徵選 就算時間相近 說我仿冒也太好笑了吧 我根本懶得學你

A我是有指名道姓的說指你?

對號入座很好玩~~~~~~~~~~~?

B李*婷(再說C) 我已經不想跟你吵架想好好當朋友了 你為什麼還要這樣呢

A蛤?

B蛤?

D裝傻噢?

A李*婷(再說C)誰?

B你表妹乾妹 一下表妹一下桿妹的

欸 我們是同學 曾經有是好朋友

A證據?

B你動態一下打乾妹 一下打表妹的

A我是不能有乾妹表妹?

B我有說不能嗎

好了

A啊我表妹乾妹打出來不行?

B請問小姐我有說不行嗎

A不然你想說什麼呢小姐:")?

B對阿我T你還黑你 布對 但是有需要經過你同意嗎

A哦 那你現在是來講什麼?

既然都不想回了 何必現在又來講?

B那你之前打的一個文章 筍我的ˊ商店是幹嘛呢

A很客氣的問你為什麼踢 不回不要回

損你的商店?

B沒有嗎

A什麼啊?

B我們自己做自己的生意好好的過日子不好嗎

A我講別人的商城你說我筍你?

B妳真的不是打我?

A那我只要打得是商城的通通都是你的?

不然咧?

D再裝

A是要裝什麼?

D你自己知道

A知道什麼 ?

要馬就講清楚

不用說一半

B大概也知道你知道我有闆人頭帳號去加你 我真的很無聊

B你說誰賺黑心錢? 你說誰賣的東西品質差又貴?

B辦人頭帳號

A要我說商城給你?

B其實你承認也沒有關西

A啊如果不是說你的話咧?

B不是

A沒有的事情要承認什麼

B如果你沒說我 這些話是怎麼出來的

(是一張圖片但PO不上來)

A我說的是這間好嗎FIsh Shop 飾品館

A全天下只有一間fish shop?

B你應該比誰都了解 批發商的廠商很多好壞 也不是嗎

也不是壞的裡面就沒好的

A沒錯啊 .

B哪知道來的事不好的

A廠商可以換

只是自己決定而已

B對

A不管你有沒有商城

良心是自己的

B算了我不想跟妳吵

A我也沒有要跟妳吵得意思 .

B那很好 拜託我不想說一個弟人 即使誤會你 我很抱歉但拜託 我不想多一個ˊ敵人

A誰想要多一個敵人而不是朋友

我承認照片不是我的

但是李*婷(再說C)並不是我 .

D請勿抹黑

A只是乾妹妹 .

抹黑?

B摁 算我愛對號 你說模仿 你打辦伙動和MD甄選 對阿這個剛好我有 你說你打完文章後黑單被用地ㄠ剛剛好我也用掉你

太多剛好 我誤會了

事嗎

A世上就有這麼多巧合 我也很無奈 .

也不是沒這個機率

現在就是了 .

B算你厲害

A摁?

B好好用別人的照片繼續做生意用別的的長相生活下去吧 祝妳生意興隆

A謝謝 .

Bhttp://www.facebook.com/mie.yang.54 去跟本人請安吧

A摁哼

B我們沒仇了吧

還有疙瘩嗎

A一笑憫恩仇

我們也只是因為這個巧合才吵架

沒事 我也不想多敵人 0.

B摁 也請你轉告你那 乾妹妹 我真的希望鋼他好好的當同學朋友 我不希望還有事情破壞我最後想要的友情

A好的沒問題 . 沒事了吧?

D不虧是表姐妹 連講話方式都好像

A很抱歉 乾妹妹 .

B沒事了 祝妳生意興榮吧

A我和她都不吵了你是在湊哪一咖的?  (再說文不對題的D

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2-09 23:33
回覆 婷 的發言內容:

A-被害者 B-*** & ... (恕刪)

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
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然後到本所官網留言,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cathy 102-01-14 23:52

目前有位同事利用自己的facebook不定期以代號或陳先生等影射、毀謗同一辦公室的其他同事,請問該如何處理,此行為是否涉及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15 01:14

有可能,但必須看資料後才能判定,詳細諮詢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於臉書上詢問或來電免費電話諮詢。

回覆 cathy 的發言內容:

目前有位同事利用自己的facebook不定期以代號或陳先生等影射、毀謗同一辦公室的其他同事,請 ... (恕刪)

如果在臉書上所指陳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毀損特定人之名譽者,應已構成誹謗罪,又若僅僅是單純地抽象漫?者,則是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不過總結來講,重點還是所謂的「影射方式是否足以明確地讓其他閱聽之人得以因此獲悉足以貶損某特定人名譽的資訊,亦即這個資訊要與提告的被害人間是有一定明確的連結才行。

另外提醒您,不論是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若未提出告訴,檢警依法無法主動偵辦,並務請注意告訴期間(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如果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詢問,謝謝!

依最高法院檢察署朱富美檢察官統計結果,針對一、二審均經法院判決無罪之判決,經檢察官據妥速審判決第9條,以二審判決違背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訴者,自施行日起迄101.7月止,如該案件有適用妥速審判法者共計85件,僅2件上訴成功,成功率約為2.35%。
(資料來源:法務通訊,2613期,形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施行周年現況與檢討(一))

被告角度觀之,妥速審判法施行後,如一、二審均獲判無罪者,被告將有很大的機率可以擺脫刑事案件之煎熬。

 

https://www.facebook.com/ExcellentAndSincere

DERO 101-09-24 01:04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465184370167427&set=a.465184296834101.110743.100000276044541&type=1&theater

8:14分剛從五堵上交流道欲往大華系統到大武崙(62線),誰知道一上交流道就遇到大車一過槽化線往我車道壓過來,害我只能往路肩靠正打算加速過去,結果就出事了,在車禍筆錄時,國道警察有拿到此影像,但是令我吃驚的是,30天判決書居然說明雙方都"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意指我方需在車禍中負擔50%損失,?的不知道要不要在花3000申請重判???

Chubby 101-09-19 14:45
目前由身邊的朋友幫忙,利用提告者的姓名,有找到認識提告者的朋友,進而找到他的facebook。 他的朋友目前還不願意提供他的連絡方式, 那我是否可以利用臉書跟他溝通? 請他到庭? 或先和他說明事情經過? 請問這樣會有什麼風險嗎? 謝謝
如果只是單純跟對方聯繫 沒有其他不法行為 這樣應該沒有什麼顧慮 只是最好是可以透過法院或公正第三人前協調 否則雙方難有互信的基礎
小吳 101-08-19 10:05

我是吳逸涵,請問一下我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或是什麼罪嗎?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87751591356665&set=a.172749056190252.38651.100003654761249&type=3&theater

僑萱 101-08-15 12:31
請問: 若是他人蓄意偷拍卻又沒抓到證據 質問對方 對方說要告我誹謗罪 而我是用facebook私訊詢問 並且不是真名 誹謗罪成立嗎? 該如何避免被告?
您好: 若您無證據的情形下即指述他人犯罪 是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所以您必先審視您發文的內容 且告人是他的權利 除非您們私下達成和解 否則很難阻止他去告人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僑萱 101-08-15 00:18
請問: 若是他人蓄意偷拍卻又沒抓到證據 質問對方 對方說要告我誹謗罪 而我是用facebook私訊詢問 並且不是真名 誹謗罪成立嗎? 該如何避免被告?
沒有讓其他人知道 應該不可能構成誹謗
mong 101-08-05 14:37

你好

目前租的房子是屬於學生獨立套房,前幾個月就開始在拆房子,現在房子剩下一半,
而為何被拆一半呢?是聽其他的房客說政府要徵收土地,似乎是要開闢大灣交流道吧!?
而為何我們不知道呢?因為房東有給原本住在被拆掉的套房房客優待一個月的房租,
並安排到同一棟的空房,其他沒影響到的房客,根本沒被通知要拆房子,甚至不知為何要拆!
我問過房東,房子被拆成這樣可以解約嗎?房東:妳們又沒影響!反正妳們也快搬了!
而且房子是整個被拆一半,頂樓整個像懸崖,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我跟房東反應頂樓
使用權,房東:合約沒有寫到頂樓的使用,現在變這樣,就不要上去阿!
之前簽約時還講的多好聽,說頂樓可以烤肉...在這裡租快一年了,實在沒辦法想像為何
我可以容忍這麼多事,因為不只發生這些事而已...
                                                                               
我有問過崔媽媽基金會,他建議我寫存證信函,只是這樣真的對我有利嗎?
感覺沒有任何後盾,都被房東的裝傻帶過...
以下是我目前租的房子外部
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251501901370.112273.1681693280&type=3

林智群 (klaw) 101-08-05 15:33

如果已經嚴重影響房屋結構,是可以片面提前終止租約

mong 101-08-05 15:4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已經嚴重影響房屋結構,是可以片面提前終止租約

 

可是房東說對我住的套房沒影響,所以不讓我解約 要如何拿出證明此房屋已經影響房屋結構呢?

黃國城 (Jerry) 101-08-05 17:48

民法第424條、429條、430條、437條分別規定:

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
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437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Ricky 101-07-10 15:02

請教...
 

小孩未成年,在網上跟網友因起爭執,小孩的損友就叫他在facebook上寫三字經及有關生殖器不好用等不雅字語,結果對方都列印下來要勒索錢財十萬元,否則要告小孩...

依法來說..朋友小孩錯在先,不該用罵三字經不雅在先,對方應可提出毀謗公然侮辱...
假如要對薄公堂,而朋友是否可以提出恐嚇取財呢?

想請教的是,誰有籌碼及勝算機率高?
毀謗公然侮辱都是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談判誰有什麼籌碼..
有想過要通知對方家長,但朋友小孩罵不雅字語,真不知要如何跟對方家長談..
還是就付給並方十萬解決了事呢?

thanks.


(1)    刑法不處罰未滿14歲者;滿14歲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則得減輕其刑。由於在facebook上寫不雅字語的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本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的公然侮辱行為不會依刑法處罰,原則上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公然侮辱罪屬於刑度較低的罪,通常會被認為是情節輕微,而不付審理,附帶交由家長嚴加管教、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處分。

(2)    對方要求交付10萬元,否則就要提告的行為,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因為恐嚇是指以將來之害惡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但是被害人提起告訴基本上是合法行為,而非惡害,所以可能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

(3)    由於本件紛爭並無涉及重罪,以10萬作為和解費用可能高了些。對於未成年人之間的辱罵或威脅舉動,建議未成年人雙方和解並且道歉,要求未成年人以後不要再犯。

(參照刑法第18、30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27、2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Angel 101-05-11 00:11

您好:

最近姐姐的朋友A在facebook上詢問是否有人要買iphone 4S

朋友A以前的家教學生在美國可以幫忙代購

於是我與姐姐一同向朋友A購買了2隻手機

並且匯款給朋友A

但是過了將近一個多月了

當中朋友A友跟我聯繫可以面交手機

但有兩次都是約了時間~到了當天聯繫卻怎麼也聯繫不到這個人

後來去朋友A的facebook塗鴉牆瀏覽

才發現很多人都沒拿到手機~且也都連絡不到朋友A

朋友A之前有打電話給我~告知他也是被美國的朋友騙~但是至此以後

完~全~連~絡~不~到~他!

當中也輾轉得知朋友A上班的公司(因為有朋友跟他同公司)

也得知他離職了~

目前完全無法聯繫到朋友A

 

想要請問~

1.請問根據facebook留言與atm轉帳匯款單是否可以確定交易?

若確定交易對方是否涉及詐欺?

2.這樣的狀況我應該先去警察局報警嗎?(目前為避免被騙~已將facebook的相關留言備份)

----->若不尋求此解決問題方法~完全無法取得朋友A的其它連絡資訊,像是住址等等

 

以上狀況~請幫忙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凡是雙方合意就可以成立買賣契約,買東西並不一定要定書面契約才會有效,依據facebook留言內容與ATM轉帳匯款單,原則上可認為彼此有交易行為。但是依您所述,如對方聲稱可以幫忙代購手機,但對方收到錢後卻不交貨的行為,確實是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

(2)而且由於對方可能從一開始就不打算交貨,以進行詐財行為,所以才會很多人都沒拿到手機,也無法連絡到對方。所以建議報警處理,告對方詐欺取財罪,讓警察去追查對方的下落。如果之後進入刑事程序,您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匯款並賠償損失。

(參照刑法第339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貼心男孩 101-04-24 16:29

律師您好:我要詢問的內容是

 

我22歲在4/7日在愛情公寓認識一個女生他上面年齡寫18~20我忘記了只是打個招呼加個facebook就都沒連絡~後來隔了十來天4/19日他突然叮咚我,那時才聊一下天,也知道他當時剛和他男朋友分手,4/23號事件發生當天晚上9點又跟他聊一下天 她說4/27日他男朋友要下來帶他去看醫生並找套房給她住,但是需要跟朋友借住到4/27日,當時他還有說旁邊有奇怪的人跟他搭訕騷擾她,她很害怕問我可不可以幫他這個忙,後來他說他網咖時間快到了很無助,她說他在豐原,於是4/23晚上10點我從台中搭到豐原去接她,後來到台中火車站11點多,我騎摩托車載她回家的當中遇到臨檢,後來警方問她,她說沒帶證件,給身分字號後,警察好像說她是報失蹤的人,後來聽他自己說她的生日是82.6.23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警方說她不誠實自己的身分字號要帶回去審問,然後警方說我可以回去了留下我的資料,並跟我說如果她父母要告你誘拐未成年少女看你怎麼瓣`都不懂的法律,這麼好心讓不認識的人住你家

 

 

我想請問 我只是當天好心看到她需要幫助 她委託我讓我借住幾天 而且 還沒到我家就被臨檢 這樣我有構成什麼可以被告的嗎?我很擔心` 而那些通聯紀錄我都保持的很完整,她跟我說的話 需要幫助的話 借住幾天男友會來接她的並找房子給她住的東西的fb通聯紀錄都留著`,請問我有什麼可以被告,或是構成什麼犯罪嗎 :(   

事件剛發生 還沒有什麼訴訟發生 只是我很擔心 麻煩幫我解答好嗎

非常的感謝

網站管理員 101-03-1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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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1-03-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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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1-03-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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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1-03-1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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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 100-10-12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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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152894191403572&topic=610
這個教授十分可惡整我我四年..一直找他認識的老闆固意錄取我..再羞辱我後再強逼我簽資遣..
可以請問:1.老闆恐嚇我要簽資遣否則要毀壞我的名聲..我是否可以告恐嚇
    2.老闆out我後侮辱我現場另有三名同事一起 羞辱我..我可以告什麻?
    3.後來老闆恐嚇我要強逼我交出我之前做的技術文件.否則要毀壞我的名聲..是否可以告恐      嚇?
    4.事件都是上面臉書連結那位教授教人來整我..我可以告他什麻?

    5.老闆把我關在房間內要我一定要出之前的技術文件..我可以告妨礙自由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2 10:53

你說的情形都會構成你說的犯罪,但是仍要看證據夠不夠。證據若足夠,就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訴訟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