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為段考日,由於是以座號決定段考當日座位,所以身邊的同學換了。
段考第二日的英文科目,右邊的男同學考完試後向其他人表示我攜帶口袋單字本,在考試時低頭翻閱。但這確實是不實的,因為不確定到底是自己沒有領到那本單字本,或是自己早已弄丟,一直以來都是向別人借閱的,何來於段考時拿出翻閱的事情!?況且監考老師四處巡堂,單字本體積也不小,本身座位的大小也不寬闊,作弊豈不是太明顯?
當夜該名男同學及幾名女同學於facebook上發表言論,已相當不堪的字眼攻擊,如下:
臭鮑魚、真他媽的噁心到極點、腐敗、爛臭、發酸、不知羞恥、廢材、真不懂是不是腦袋有洞還是無腦、她一年級還想拿別人的新詩去投稿、她後來自己投稿失敗,反而是XX得獎、這種人改不了吃屎 等等的言論
由於隔天還需要考兩科,也不敢讓此事影響自己的情緒,但這樣真的十分讓人難受!
從看到言論開始覺得心裡難受,甚至食不下嚥,反胃想吐。
我必須澄清從來沒有使用別人的新詩投稿,不知他們口中的此事從何而來。
已將所有的畫面截圖儲存,家人希望在近日內提出告訴。
請問我需要提出什麼樣的告訴?最重可以處怎麼樣的處分?





中時北部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Ctfansnorth
在10/28晚上10:00左右舉辦了一個粉絲按讚抽中華職棒總冠軍門票的活動
大意為到粉絲團按讚就可以抽隔天中華職棒總冠軍門票二張,並於隔天10/29中午12:30分公布得獎者
我在10/29半夜一點參加了此活動,留言並按了讚
結果到了隔天12:30,預訂公佈得獎者的時間,粉絲團完全沒有公布,但同時間粉絲團仍舊在張貼新聞,正名粉絲團是有人的。
13:30分,我寄訊息詢問粉絲團管理員得獎者何時公布,但沒有獲得回應,但粉絲團持續有在繼續張貼新聞。
我將此事告知友人後,友人於下午三點半左右直接在頁面上詢問
其後,下午四點多中時官方粉絲團終於公佈了得獎者,表示在律師見證下,由一位名叫「張潼」的「小朋友」獲得,要大家別氣餒,再參加其他的活動,
(中職五點鐘就開放進場了,來得及嗎?)
隨後,我去查了一下得獎的這位(張潼小朋友)的留言,根本不是一個小朋友!(而且在活動開始15分鐘就發文了!)
且還有新聞背景
(律師有見證嗎?大學畢業叫做小朋友?)
越來越奇怪,在網路上打了關鍵字
這根本就是中國時報自己的記者!而且還發表過中華職棒的新聞!
中國時報官方粉絲團根本就是舉辦假活動!
利用本來就不存在的獎品,欺騙民眾加入粉絲團,提高知名度,隨後自導自演,
還頒獎給自己!完全是再耍人!卑鄙惡質!太過分了!


對方 低收入戶 女兒聽障 母親在學校上班
右手卻又找黃牛 跟我老爸大勒索 跟總統府反映 卻回答不方便介入...
黃牛很可惡 附上圖片網址 希望律師給個很棒的解決方式
PS. 他要索賠220萬(母親) 240萬(女兒) 保險最高可賠600萬
案件是父親打瞌睡 往機車道撞過去 對方 父母+女兒 三貼
因為有找黃牛出來談判 對方要一千多萬
受傷情況 父親住院三天出院 母親骨盆腔碎裂
女兒腦出血 腦壓升高 把頭蓋骨拿出來冷凍 縫合頭皮
而我父親卻因為被黃牛恐嚇騷擾 精神方面出現問題 我建議他去看精神科 他不願意就醫
有尋死之意念 我跟總統府反映 起碼總統府也要通報社會局關心 可是一點動作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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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逸 :您好!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
回覆內容:
來信收悉。總統非常關心民眾陳情事項,也很希望能在合法範圍內提供協助,惟您所提司法案件,基於尊重司法獨立,本府實不得介入,對此,我們深感抱歉,敬請 亮察。倘您有法律方面相關疑義,可向臺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之義務律師或臺南律師公會(地址: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3樓;電話:06-2987373)附設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祝褔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E-mail:cht0972@totalbb.net.tw
標 題:關於司法黃牛協調車禍導致我父親精神(恐懼及低潮)出現問題
內 容:
相關證據本人上傳到臉書上
緣 本人之養父-2013年3月31日 開車撞到人事件
如對方依據正常途徑請求理賠 則本人一定克盡能力給予賠償
但對方尋找司法黃牛 對本人之父親獅子大開口
種種壓力之下 造成本人之父親精神方面出現問題(情緒不穩 及焦慮等症狀)
今透過 安南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及中西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多次協調後
仍無結果
故案件又回歸司法途徑
但是對方左手讓社會資源救助 右手卻請司法黃牛獅子大開口 故本人對此不公不義之事件 請求協助 希望總統府可以發文給相關單位
給予本人之父親妥善的處理 以免讓一個憨厚的老人家因此想不開自殺等等
如果有相關單位之關切 相信這小小車禍案件 走司法途徑會更加公義
故本人再三思考後 決定向總統府發出求救信函 希望可以受到公平的處理
本人附上3個檔案連結
1.與富邦保險理賠方先生的對話(手機截圖資料)1張
https://fbcdn-sphotos-e-a.akamaihd.net/hphotos-ak-frc3/q71/1229828_1417777318440530_821380511_n.jpg
2.與富邦保險理賠方先生的對話(手機錄影資料2則)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417777645107164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417780051773590
請總統府查收 並且請求總統府發文給台南市的法院 要求秉公處理 謝謝
發信日期:102-10-7
驗證日期:102-10-7

近日在facebook(臉書)上,某位不認識的人傳了封訊息給我,
開頭即以"蠢腦"稱呼我,並指責我竟然對某位知名人士的反政府議題按了讚,
要求他對我道歉,但他堅不道歉,並且一付告的了就去告的態度..
今晚下班後到了轄區派出所詢問能否提出告訴,
警員的回覆是該訊息為私人才能閱讀,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僅能以民法之"侵害人格權"
向法院提出告訴,且警局不受理民事案件..
想請問的是:
我能依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部份提出告訴嗎?
告訴狀上之被告姓名是否填上該人之臉書ID即可,其人之真實資料由檢察官去調查?
我並不想將這件事擴大,只要他道歉即可,但他拒不道歉又一付能耐我何的態度,
我想經由合法途徑給他個教訓,民事告訴狀大致上該如何寫呢?
還請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懇請律師教教我該怎麼做??
無意間在社團中發現陶雪(賣家)在賣三星手機S4台幣8500元,故而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詢問價格及商品是否為原廠公司貨,而陶雪(賣家)答說保證原廠公司貨並且保固一年,並且提供7天鑑賞期,採用貨到付款付費。當下懷疑一下說三星S4現在是當紅炸子機不可能只賣8500元,故而沒有購買手機,轉而買鞋子。8/12日收到賣家寄過來商品與我購買商品不同時,第一時間與買家聯繫,而買家承諾保證退錢給我。而我不疑有它,換問手機詳細規格時,買家突然改口說手機是高仿機,於是我又問陶雪(賣家)說您不是說是原廠公司貨嗎?陶雪(賣家)說沒有啊!是高仿機。當下我就懷疑自己上當了。
於是我就用另一組LINE帳號假裝問陶雪(賣家)購買手機事宜,陶雪(賣家)竟然說手機是原廠公司貨並且保固一年。當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當下用原購買商品LINE帳號詢問陶雪(賣家)退貨程序及相關事宜,賣家卻說退貨很麻煩,可能沒辦法退,我就請陶雪(賣家)跟公司說看看我要退貨的事情,而陶雪(賣家)卻推三阻四支支吾吾的說要半個月才能退貨。當下我就馬上去宅急便與快遞公司說明我被騙的事情,看我剛剛那筆帳款可不可以先不要給陶雪(賣家)而快遞公司說這部分沒有辦法透露寄件人資料給我,建議我直接報警由警方來處理比較妥當。當下我就告訴陶雪(賣家)說如果一個禮拜內沒有幫我處理的話,我就向警方投訴並且告您詐欺,而陶雪(賣家)就說你嚇唬我啊?說會退給你就會退給你。我就說好那我就等你一個禮拜了。一個禮拜後我就在問陶雪(賣家)我的退貨程序處理得怎麼樣了?陶雪(賣家)卻回答說鞋子退不了了,我跟那家廠商已經不合作了,當下就問說那我的鞋子怎麼辦?算我自己活該嗎?陶雪(賣家)說沒辦法啦!對付穿吧!(就是加減穿的意思)。當下我就說這樣我不接受,陶雪(賣家)就說無法接受能怎麼樣?我沒有錢。而我就告訴賣家陶雪我要報警處哩,想不到陶雪(賣家)竟然說能管我們的警察還沒出生呢?甚至激我跟大老娘們似的等言語挑釁。陶雪(賣家)簡直可惡到極點不退錢就算了還挑釁台灣公權力
賣家資料:
雪兒購物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542052312527329/
line帳號: ps2233
連絡電話: 0985947352

懇請律師教教我怎麼做?
無意間在社團中發現陶雪(賣家)在賣三星手機S4台幣8500元,故而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詢問價格及商品是否為原廠公司貨,而陶雪(賣家)答說保證原廠公司貨並且保固一年,並且提供7天鑑賞期,採用貨到付款付費。當下懷疑一下說三星S4現在是當紅炸子機不可能只賣8500元,故而沒有購買手機,轉而買鞋子。8/12日收到賣家寄過來商品與我購買商品不同時,第一時間與買家聯繫,而買家承諾保證退錢給我。而我不疑有它,換問手機詳細規格時,買家突然改口說手機是高仿機,於是我又問陶雪(賣家)說您不是說是原廠公司貨嗎?陶雪(賣家)說沒有啊!是高仿機。當下我就懷疑自己上當了。
於是我就用另一組LINE帳號假裝問陶雪(賣家)購買手機事宜,陶雪(賣家)竟然說手機是原廠公司貨並且保固一年。當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當下用原購買商品LINE帳號詢問陶雪(賣家)退貨程序及相關事宜,賣家卻說退貨很麻煩,可能沒辦法退,我就請陶雪(賣家)跟公司說看看我要退貨的事情,而陶雪(賣家)卻推三阻四支支吾吾的說要半個月才能退貨。當下我就馬上去宅急便與快遞公司說明我被騙的事情,看我剛剛那筆帳款可不可以先不要給陶雪(賣家)而快遞公司說這部分沒有辦法透露寄件人資料給我,建議我直接報警由警方來處理比較妥當。當下我就告訴陶雪(賣家)說如果一個禮拜內沒有幫我處理的話,我就向警方投訴並且告您詐欺,而陶雪(賣家)就說你嚇唬我啊?說會退給你就會退給你。我就說好那我就等你一個禮拜了。一個禮拜後我就在問陶雪(賣家)我的退貨程序處理得怎麼樣了?陶雪(賣家)卻回答說鞋子退不了了,我跟那家廠商已經不合作了,當下就問說那我的鞋子怎麼辦?算我自己活該嗎?陶雪(賣家)說沒辦法啦!對付穿吧!(就是加減穿的意思)。當下我就說這樣我不接受,陶雪(賣家)就說無法接受能怎麼樣?我沒有錢。而我就告訴賣家陶雪我要報警處哩,想不到陶雪(賣家)竟然說能管我們的警察還沒出生呢?甚至激我跟大老娘們似的等言語挑釁。陶雪(賣家)簡直可惡到極點不退錢就算了還挑釁台灣公權力
賣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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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發生震驚台灣社會的「廣大興」遭菲公務船殘忍射殺,造成漁民慘死的事件,起因為台籍漁船「廣大興」今年5月9日在台菲重疊海域作業時,菲方藉口說「廣大興」要衝撞菲國公務船,菲方為了自衛才反擊。但這個藉口,已被逐漸顯現的真相推翻,據媒體報導,遭射擊的「廣大興」船身共發現有59個彈孔,依菲方媒體自己的報導,菲方海防隊6名隊員在追捕「廣大興」時,還邊笑邊開槍,彷彿像是在叫囂一樣,有失職業道德,讓菲方蒙羞,且經台灣調查團到菲國親向當天在場的菲方海防隊員偵訊後,確認當時「廣大興」並沒有衝撞菲方公務船的動作,證明菲方有蓄意殺人的意圖。
如本案發生在台灣領域,且菲方人員可以引渡回台灣接受台灣法律制裁,就菲方對「廣大興」惡意射擊,且均係朝漁民躲藏之處重度射擊,在主觀上雖預見其作為或不作為有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的存在,仍舊作為或不作為,即使其行為果真剝奪他人生命而致他人於死,亦在所不惜,應認為主觀上有構成「間接殺害故意」,依刑法271第1項殺人罪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即這些參與射殺之菲方人員,應依台灣法令處以重刑。
惟因台灣外交困境,引渡菲方人員回台接受法律制裁之可能性微乎其微,台灣方面最多只能緊盯菲方對本案的處置,並協助被害家屬向菲方要求賠償。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你覺得現行的法律及國際關係是否足以保障國人在海外的權益?? facebook投票

A到處說閒話被大家知道了,於是被討厭。
B忍不住在facebook上po文罵他,接著CDEF和我都在同一天PO文罵他。
但我們並沒有指名道姓,也只有一人試圖影射。而且並沒有告訴他人,我們罵的是A。
內容除了叫他不要假惺惺外,還打了許多難聽的字眼。
(婊子、死台妹、臭三八、菊花姊、沒奶、菜花妹....)
後來吵起來A就說要對質,臉書上對質過程中他一直閃避問題,讓我們說話。(他想蒐證)
中間他很生氣打電話給我 問我沒被人打過是嗎 要不要出來輸贏
後來在facebook上,他在其中一人家附近問他要不要下來談(有恐嚇意味),也承認他覺得我很白目所以想打我。
隔天A帶了兩個人來找我們說要當面對質,最後說要分局見。對質過程中也否認他說過的一切,並詢問我們PO文是否在講他,我們有承認就是在說他,可是對質過程並沒有罵他。(A有偷偷錄音)
現在他要求我們三天內公開道歉並簽切結書。否則他要提出告訴並要求賠償。
我想請問
1.事實就是他有說閒話,但他不承認,請問毀謗罪是否能夠成立?
2.我們在臉書上po文並沒有指名道姓,也沒告訴別人就是在說他,請問公然侮辱是否會成立?
(目前他握有的證據是我們PO文的截圖,還有對質中我們承認在說他的錄音)
目前我有的證據是 他說我很白目想打我的對話,人證,還有通話紀錄

我於5/15在Fb國中帥哥正妹集散地留言
結果底下的回覆者帳號"珍惜著"私訊言語攻擊我
https://www.facebook.com/pretty76.handsome86/posts/522791724450463?comment_id=4884073¬if_t=like <=該粉絲專頁
我該如何提告??
因為我不清楚這到底算哪種犯罪行為
能否請律師大大能夠指點一下
我把對話貼上來
幹你娘 操你他媽的 在那社團是給你面子+口頭警告 操 那個社團的照片是我朋友啦 阿你在嗆3小啦 國文很好逆? 很屌? 能當飯吃? 要不要出來教教我? 不好意思 我這種鄉下流氓 就是沒在讀國文啦 你在去鬧試試看啦 看要不要揪出來輸贏啦 操 給你軟不吃 要吃硬的?
有種點 快點回啦
今天 19:18 黃懶熊然後呢??
你想紅我可以幫你 我已經截圖存檔了如果你還要繼續鬧的話
我們可能需要走法律途徑了
好ㄅ
那就不好玩了唉~
00:05 黃懶熊我已經把圖檔拿去警局報案了
接下來看著辦吧
嗯
好吧
那我等著收傳票吧 哈哈 00:30 珍惜著 那個 先生不好意思... 我的FB是被人盜用= =... 你可以不要檢舉我嗎 可以去檢舉他嗎= =" 這隻是我的 我被人亂登.. 你FB那些PO文能刪掉嗎= =" 我朋友利用我這隻亂的人已經不只你一個= =" 所以透過其他朋友我知道被到了= =" 所以不好意思 麻煩您一下= =" 放心 這隻密碼我已改掉 不會在有人鬧你= =" 00:32 黃懶熊不好意思
潑出去的水我無法收回
= =
那你FB PO文能刪掉嗎= =" 我這樣 MA GA 很差= =" 00:33 黃懶熊如果你是被盜
請你自行舉證
我只針對你這帳號對我公然汙辱方面進行備案
過幾天會去法院提告
我也說生不好意思= =
至於法院那邊 先生不好意思 麻煩您別去 我真的不想無緣無故被搞到上法院= = 希望先生寬容一下我那個屁孩朋友= = 然吼也請先生幫忙把PO山一下好嗎.. 我不想變屁孩之王= =油期不是我嗆人= =..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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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律師你好,我前幾天看到FB上有一個代號:顏聿兒 的人有在賣佛牌的項鍊,
我
看了很喜歡於是就私訊給她表示購買意願,也說明了我要買的是白色,
以及問她項鍊上能不能裝上3個佛牌等問題.....
誰知認知有錯,導致無法購買,吵架收場(但過程中我沒有任何言語詆毀汙辱他)
反倒是她立刻在她的FB上公然罵我,
寫:
這個人真的是來找架吵..又病的不輕!!
問
然
後我在3跟他確認他要的是這張圖的鏈是嗎?
他就有病的開罵~~
但我內容絲毫沒有罵她,最多只說一句莫名其妙而已,因為她一直說我有病我才講的。請問我可以告他公然污辱或是毀謗罪嗎?
其他網友紛紛留言不分是非黑白說要挺她,
還罵我腦子被撞壞了、遇到不正常的人、白癡女、
瘋子、可能是個假人妖、破腦......等
以上網友留言污辱我能不能一併控告?
請律師處理速度會更快一點嗎?
因為我3個月後會出國3個月感謝回答!!
PS:她的FB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Yuer0527?fref=st 一進去PO文的第一篇就是在罵我 我代號是梁小菁

你好,我前幾天看到FB上有一個代號:顏聿兒 的人有在賣佛牌的項鍊,
我看了很喜歡於是就私訊給她表示購買意願,
也說明了我要買的是白色,以及問她項鍊上能不能裝上3個佛牌等問題.....
誰之認知有錯,導致無法購買,吵架收場(但過程中我沒有任何言語詆毀汙辱他)
反倒是她立刻在她的FB上公然罵我,寫:
這個人真的是來找架吵..又病的不輕!!問我匯款帳號!!
然後又罵我貼帳號給他匯款!!!
然後我在3跟他確認他要的是這張圖的鏈是嗎?
他就有病的開罵~~
但我內容絲毫沒有罵她,最多只說一句莫名其妙而已,因為她一直說我有病我才講的。
其他網友紛紛留言不分是非黑白說要挺她,還罵我腦子被撞壞了、遇到不正常的人、白癡女、瘋子、可能是個假人妖、破腦......等
以上網友留言污辱我能不能一併控告?
請律師處理速度會更快一點嗎? 因為我3個月後會出國3個月
感謝回答!!
PS:她的FB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Yuer0527?fref=st
一進去PO文的第一篇就是在罵我 我代號是梁小菁

A-被害者 B-*** C- A的好友 D-B的姐妹 E-B的好友 BDE是好朋友(互嗆AC)
E還不准C PO文章發洩
[ 事情的發生 ]
A 不小心進了B的網拍社團,A看到B社團有張圖片商品在下方留言[好可愛喔]下一秒A就被B踢掉,A不知道為甚麼就密B,A問B說為什麼踢我出社團,B已讀不回,下一秒把A黑名單.
A很疑惑的PO文說,只是說一下商品很可愛就被踢掉社團哪招?已讀不回哪招?只是問一下也不行?黑名單哪招?
B過沒幾天就辦了一支人頭帳戶名叫 “ 激動妹 ” 加A好友開始跟A聊天
A沒有防備心,就以為是朋友開始跟她聊天,聊著聊著突然就聊到 [以上那篇文章]
B趁機拍下證據.
之後B創的激動妹在也沒上線了 ……
A越想越奇怪於是把B辦的激動妹刪除
誰知道2/8 , B突然密A , 說A你在等我的道歉? A說對我只是想問說怎突然被踢掉卻黑我黑名單哪招?
於是B 把 D A 一起加進聊天室談判
B說A盜用別人照片,A自己也承認也有跟照片本人說也有把照片刪掉
那B是不是構成 侵犯肖像權?
重要內容是說 BD認為 C = A , 所以C心機重在忌妒B才這樣在背後搞小花招
但AC是乾姊妹關係,C那時間正在跟其他朋友聊天並不是A.
在他們亂舉出的證據下,也無效,但他們後來在他們自己那的FB PO很難聽的字言罵C雖然沒指名道姓,但E跑來C這留言說我好希望你自己對號入座那篇文章
C可以告E 公染侮辱罪 ?
對話內容
B因為我知道這照片不是你本人
我大概也知道你是誰
A怎說?
B只是希望你 本人近來我社團不要仿冒別人照片來進我的社團
A我是誰?
仿冒?
D你是誰你不知道?
B你是誰你應該很清楚 我沒證據證明你是我說的那個人
但我有證據妳不是本人
A那你說說看?
B你不是照片本人
A證據 ?
B你缺定這張照片事你本人嗎
確定
A我不是本人照我知道阿
啊所以呢
B所以呢 還需要所以喔仿冒別人照片還PO雯很自然
A可是我很客氣的問你說你為什麼踢我ˇ
D都不心虛?
B阿你說我仿冒 請問一下小姐 全世界只有你能辦活動嗎只有你能MF徵選 就算時間相近 說我仿冒也太好笑了吧 我根本懶得學你
A我是有指名道姓的說指你?
對號入座很好玩~~~~~~~~~~~?
B李*婷(再說C) 我已經不想跟你吵架想好好當朋友了 你為什麼還要這樣呢
A蛤?
B蛤?
D裝傻噢?
A李*婷(再說C)誰?
B你表妹乾妹 一下表妹一下桿妹的
欸 我們是同學 曾經有是好朋友
A證據?
B你動態一下打乾妹 一下打表妹的
A我是不能有乾妹表妹?
B我有說不能嗎
好了
A啊我表妹乾妹打出來不行?
B請問小姐我有說不行嗎
A不然你想說什麼呢小姐:")?
B對阿我T你還黑你 布對 但是有需要經過你同意嗎
A哦 那你現在是來講什麼?
既然都不想回了 何必現在又來講?
B那你之前打的一個文章 筍我的ˊ商店是幹嘛呢
A很客氣的問你為什麼踢 不回不要回
損你的商店?
B沒有嗎
A什麼啊?
B我們自己做自己的生意好好的過日子不好嗎
A我講別人的商城你說我筍你?
B妳真的不是打我?
A那我只要打得是商城的通通都是你的?
不然咧?
D再裝
A是要裝什麼?
D你自己知道
A知道什麼 ?
要馬就講清楚
不用說一半
B你說誰賺黑心錢? 你說誰賣的東西品質差又貴?
A要我說商城給你?
B其實你承認也沒有關西
A啊如果不是說你的話咧?
B不是
A沒有的事情要承認什麼
B如果你沒說我 這些話是怎麼出來的
(是一張圖片但PO不上來)
A我說的是這間好嗎FIsh Shop 飾品館
A全天下只有一間fish shop?
B你應該比誰都了解 批發商的廠商很多好壞 也不是嗎
也不是壞的裡面就沒好的
A沒錯啊 .
B哪知道來的事不好的
A廠商可以換
只是自己決定而已
B對
A不管你有沒有商城
良心是自己的
B算了我不想跟妳吵
A我也沒有要跟妳吵得意思 .
B那很好 拜託我不想說一個弟人 即使誤會你 我很抱歉但拜託 我不想多一個ˊ敵人
A誰想要多一個敵人而不是朋友
我承認照片不是我的
但是李*婷(再說C)並不是我 .
D請勿抹黑
A只是乾妹妹 .
抹黑?
B摁 算我愛對號 你說模仿 你打辦伙動和MD甄選 對阿這個剛好我有 你說你打完文章後黑單被用地ㄠ剛剛好我也用掉你
太多剛好 我誤會了
事嗎
A世上就有這麼多巧合 我也很無奈 .
也不是沒這個機率
現在就是了 .
B算你厲害
A摁?
B好好用別人的照片繼續做生意用別的的長相生活下去吧 祝妳生意興隆
A謝謝 .
Bhttp://www.facebook.com/mie.yang.54 去跟本人請安吧
A摁哼
B我們沒仇了吧
還有疙瘩嗎
A一笑憫恩仇
我們也只是因為這個巧合才吵架
沒事 我也不想多敵人 0.
B摁 也請你轉告你那 乾妹妹 我真的希望鋼他好好的當同學朋友 我不希望還有事情破壞我最後想要的友情
A好的沒問題 . 沒事了吧?
D不虧是表姐妹 連講話方式都好像
A很抱歉 乾妹妹 .
B沒事了 祝妳生意興榮吧
A我和她都不吵了你是在湊哪一咖的? (再說文不對題的D
謝謝










你好
目前租的房子是屬於學生獨立套房,前幾個月就開始在拆房子,現在房子剩下一半,
而為何被拆一半呢?是聽其他的房客說政府要徵收土地,似乎是要開闢大灣交流道吧!?
而為何我們不知道呢?因為房東有給原本住在被拆掉的套房的房客優待一個月的房租,
並安排到同一棟的空房,其他沒影響到的房客,根本沒被通知要拆房子,甚至不知為何要拆!
我問過房東,房子被拆成這樣可以解約嗎?房東:妳們又沒影響!反正妳們也快搬了!
而且房子是整個被拆一半,頂樓整個像懸崖,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我跟房東反應頂樓的
使用權,房東:合約沒有寫到頂樓的使用,現在變這樣,就不要上去阿!
之前簽約時還講的多好聽,說頂樓可以烤肉...在這裡租快一年了,實在沒辦法想像為何
我可以容忍這麼多事,因為不只發生這些事而已...
我有問過崔媽媽基金會,他建議我寫存證信函,只是這樣真的對我有利嗎?
感覺沒有任何後盾,都被房東的裝傻帶過...
以下是我目前租的房子外部
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251501901370.112273.1681693280&type=3

民法第424條、429條、430條、437條分別規定:
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437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1) 刑法不處罰未滿14歲者;滿14歲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則得減輕其刑。由於在facebook上寫不雅字語的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本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的公然侮辱行為不會依刑法處罰,原則上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公然侮辱罪屬於刑度較低的罪,通常會被認為是情節輕微,而不付審理,附帶交由家長嚴加管教、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處分。
(2) 對方要求交付10萬元,否則就要提告的行為,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因為恐嚇是指以將來之害惡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但是被害人提起告訴基本上是合法行為,而非惡害,所以可能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
(3) 由於本件紛爭並無涉及重罪,以10萬作為和解費用可能高了些。對於未成年人之間的辱罵或威脅舉動,建議未成年人雙方和解並且道歉,要求未成年人以後不要再犯。
(參照刑法第18、30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27、2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好:
最近姐姐的朋友A在facebook上詢問是否有人要買iphone 4S
朋友A以前的家教學生在美國可以幫忙代購
於是我與姐姐一同向朋友A購買了2隻手機
並且匯款給朋友A
但是過了將近一個多月了
當中朋友A友跟我聯繫可以面交手機
但有兩次都是約了時間~到了當天聯繫卻怎麼也聯繫不到這個人
後來去朋友A的facebook塗鴉牆瀏覽
才發現很多人都沒拿到手機~且也都連絡不到朋友A
朋友A之前有打電話給我~告知他也是被美國的朋友騙~但是至此以後
完~全~連~絡~不~到~他!
當中也輾轉得知朋友A上班的公司(因為有朋友跟他同公司)
也得知他離職了~
目前完全無法聯繫到朋友A
想要請問~
1.請問根據facebook留言與atm轉帳匯款單是否可以確定交易?
若確定交易對方是否涉及詐欺?
2.這樣的狀況我應該先去警察局報警嗎?(目前為避免被騙~已將facebook的相關留言備份)
----->若不尋求此解決問題方法~完全無法取得朋友A的其它連絡資訊,像是住址等等
以上狀況~請幫忙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律師您好:我要詢問的內容是
我22歲在4/7日在愛情公寓認識一個女生他上面年齡寫18~20我忘記了只是打個招呼加個facebook就都沒連絡~後來隔了十來天4/19日他突然叮咚我,那時才聊一下天,也知道他當時剛和他男朋友分手,4/23號事件發生當天晚上9點又跟他聊一下天 她說4/27日他男朋友要下來帶他去看醫生並找套房給她住,但是需要跟朋友借住到4/27日,當時他還有說旁邊有奇怪的人跟他搭訕騷擾她,她很害怕問我可不可以幫他這個忙,後來他說他網咖時間快到了很無助,她說他在豐原,於是4/23晚上10點我從台中搭到豐原去接她,後來到台中火車站11點多,我騎摩托車載她回家的當中遇到臨檢,後來警方問她,她說沒帶證件,給身分字號後,警察好像說她是報失蹤的人,後來聽他自己說她的生日是82.6.23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警方說她不誠實自己的身分字號要帶回去審問,然後警方說我可以回去了留下我的資料,並跟我說如果她父母要告你誘拐未成年少女看你怎麼瓣`都不懂的法律,這麼好心讓不認識的人住你家
我想請問 我只是當天好心看到她需要幫助 她委託我讓我借住幾天 而且 還沒到我家就被臨檢 這樣我有構成什麼可以被告的嗎?我很擔心` 而那些通聯紀錄我都保持的很完整,她跟我說的話 需要幫助的話 借住幾天男友會來接她的並找房子給她住的東西的fb通聯紀錄都留著`,請問我有什麼可以被告,或是構成什麼犯罪嗎 :(
事件剛發生 還沒有什麼訴訟發生 只是我很擔心 麻煩幫我解答好嗎
非常的感謝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152894191403572&topic=504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152894191403572&topic=610
這個教授十分可惡整我我四年..一直找他認識的老闆固意錄取我..再羞辱我後再強逼我簽資遣..
可以請問:1.老闆恐嚇我要簽資遣否則要毀壞我的名聲..我是否可以告恐嚇?
2.老闆out我後侮辱我現場另有三名同事一起 羞辱我..我可以告什麻?
3.後來老闆恐嚇我要強逼我交出我之前做的技術文件.否則要毀壞我的名聲..是否可以告恐 嚇?
4.事件都是上面臉書連結那位教授教人來整我..我可以告他什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