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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在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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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6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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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在問一下 你說契約仍有效力 是指影印本也是嗎? 因為正本已經撕掉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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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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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因此,在民事訴訟上除非對造當事人不爭執「文書形式上的真正性」,原則上提出文書做為證據的當事人即必須先向法院舉證所提出之文書係由文書名義人有權制作而完成,若無法舉證證明文書乃係形式真正者,否則該項文書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再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定有明文。從而對方若能提出您親自簽名之原本文件,則法院在確認簽名真正後,當然即有可能依照您所簽立之協議內容進一步審酌其協議效力。但就本件而言,設若對方僅持有影本,則訴訟上只要您否認其真正(影本之簽名幾乎無法證明為真正,複印太容易了...),則該項書根本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自不得以此項不具形式真正性之文書,做任何有利於對方之認定。

    反之,本件如果您自行發出信函要撤銷前述影本內容之意思表示,則對方只要以此信函來證明影本內容為形式真正即可,後面只怕牽扯不清,這樣有弊無利的信函建議您還是別發出才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