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法律意見文書 >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疑問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疑問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5-10 13:23 最後編輯日期:102-05-10 13:26
  • 文章人氣:355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後續執行問題可洽詢地檢署。

    2.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告訴人得對其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稱告訴人,指已實行告訴之人,並不以有告訴權之告訴人為限,即使無告訴權之告訴人,亦仍有聲請之權。
    另外關於告訴人不得聲請再議的部分,包括:(1)檢察官就同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之案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時,如經告訴人之同意,並載明於筆錄者;或(2)依同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者,已斟酌考量告訴人之利益,如經告訴人之同意者,為使其法律關係儘速確定,而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乃特別規定「第253條、第253條之1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