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告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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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16 09:15 最後編輯日期:102-05-1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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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朋友的案件, 民刑事上處理方式如下:
2. 刑事:涉及公然侮辱罪, 但是否成罪視是否構成"公然"的要件, 即是否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如果只是一對一的謾罵, 恐怕就不會成罪。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 歡迎電話0973162871或email與我。
以上, 酌供您參考。
戴家旭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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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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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1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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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若當時現場僅有罵人及被罵二方共三人應當是沒有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不過以此部分事實來提告應不致有誣告問題,故而即使最後不易成罪,但應可藉提出刑事告訴使對方有所警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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