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駕駛機車在行經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時,我方綠燈我前進直行,忽然從光華路二段口衝出一台機車愈要左轉,我閃避不及撞上去,對方是未成年無照駕駛,也堅持說她的號誌也是綠燈。
申請的道路鑑定書上為:依涉及號誌無法判定。
但是我方為直行車且是幹道,對方是支道轉彎車。
對方無受傷,但我方有6處受傷。
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有機會獲得賠償嗎?
還有一個問題,因為修車費用須3萬6,已經可以更換一台中古機車了
那在判決和解前,我舊的車可以拿去賣嗎?還是要等整個結束後才能去賣?
刑事告訴跟車子沒有關係,你要賣車沒有問題,不過要把車子的照片先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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