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追朔期?判定結果?
- 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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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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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禍當日:101.7.15
機車(對方)
3.車禍狀況:
我方行駛在快車道
4.車禍結果:
對方住院2天之後發現腦出血送進加護病房
於101.8.16宣告不治
問:1.對方家屬在住院前2天,都有簽急診室給的文件確定傷患受傷之處理,
而且也有自行服用高血壓的藥,請問這樣我方可以提出陳情書嗎?
5.判決結果:
鑑定會: 我方,次因
對方,主因
結果還是談不融。第一次:102.1.25 第二次:102.4.12
問:
1.這樣的刑事追朔期還在期限內嗎?
謝謝律師們的詳讀,麻煩為我解惑!!感激不盡!!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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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涉及過失致人於死罪,本件檢察官已開啟偵查程序,並沒有超過追訴期間之問題。須釐清的是鑑定報告上面稱您為肇事次因,理由為何?本件如您無法排除過失責任,則仍可能會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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