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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駕新制上路的罰則

  • 鬥貓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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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3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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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3號凌晨,全台執行 酒駕的新制法規。

    而我朋友是在台北被臨檢,酒測值是0.34,

    看新聞報導是說,超過0.25會依公共危險罪下去辦理

     

    會判兩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Q1:所以這是一定會坐牢?

    另外朋友的戶籍地是台南人,而在台北聚會被臨檢抓到酒駕

    Q2:這是會送回台南關嗎?

  • 魏千峰 (魏千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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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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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79臺檢證字第1402號
  • 依照先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此,若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時,是會構成本罪的。
    但必須提醒,違犯此罪時,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最終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法院仍[得]裁量是否准許易科罰金,並非完全排除易科罰金之方式,此應予區辨。新聞報導之內容與法條規定尚有些微出入。
    如尚有其他問題,請不吝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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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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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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