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秘密罪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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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2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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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內容,如果僅以該錄音內容應是無法認定該主管是構成犯罪的,就證據部分而言,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乃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何況本件該錄音內容尚且並非承認犯罪之自白,該名主管只要事後表示錄音的內容純粹是胡亂吹噓而已,並非事實,若沒有其他證據,大概也就沒事了,因此本件若冒然提告恐怕有點問題,小心遭到對方反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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