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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師先生,我大約於

  • 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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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7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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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先生,我大約於2012年11月11號 在無紅綠燈的十字路口 我是主幹道~對方女生是支線道的 他忽然衝出來 雙方都騎機車煞車對方沒煞車 我看會被他撞上 於是我就加速了 他撞到了我機車後輪傳動蓋那邊,我人車未倒,他自己被自己倒下來的車壓到送醫,對方父親來了 說建議做個筆錄啥的 我說好 所以有叫警察 當下對方父親一直指責我的不是,我說沒關係等初步研判出來我們再來講‧但我當天有打電話給女生問他如何 他說沒事沒事 我剛做完腦震盪檢察 等結果出來就能出院了,我想說這樣就算了,我自己的車也有損壞 我自己算自己倒楣,但是到了11/15號的時候對方父親來電,說啥發生事情我都事不關己的樣子 怎樣怎樣的 都帶有威脅性,還說 我建議你去辦個初險 怎樣之類的,我隔天馬上就去保險公司 辦初險,保險公司 表示接下來的他們會處理 就這樣一直到了今天 我接到林園警察局來電 說我出的車禍 對方堅持要提告 說我都未成表示關心,,我就說不是提告只有六個月嗎?他說對 但是對方在4月份的時候去地檢署提出告訴了 現在案子到了他們那 他們要請我去做個筆錄 我想問一下律師先生 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警方通知的也太慢了吧 4月份 現在都6/26了 如果4月份通知我 我還能趁六個月內 送調解委員會部是嗎? 女生騎車 衝出來撞到我 被自己的車壓到 受傷 我這樣算是過失傷害嗎? 我能反告對方誣告嗎? 還是我該做如何處理 我去做筆錄的時候該如何表達 對我才比較好??
  • 吳鴻奎律師 (吳鴻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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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30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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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抱歉,這麼晚才回應你。 你的案子有點麻煩,因為對方有受傷,而你沒有受傷,你會比較吃虧。 而我們國家對於過失傷害的認定標準是很寬的 除非你能證明你完全沒有過失,要不然就有可能被認定是過失傷害。 作筆錄時,要強調是對方違反「支線道應禮讓主線道」的規定,且是對方來撞你車後,可見你已過路口了的這二個點,只能提點到這裏了 另外,要說明的是由於對方確實有受傷,因此你無法提誣告。還有既然已經聯絡保險公司,那你涉訟的這點,最好也能通知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