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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借錢不還處理

  • 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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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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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對方於101年十月左右,有借錢並口頭說明將於兩個月內還清,但是只還了三千元後就一直推託不還錢,甚至不回電話也避不見面,當初並無簽寫借據,但有我請對方將剩餘金額匯入我方的帳戶,而對方也有回傳簡訊說要匯錢的時候我通知我.不知這樣的簡訊內容是否可以當作借錢事實的證明證據?如果可以的話應該如何付諸法律請對方出免處理債務?不行當為證據的話,又該怎麼請對方還錢?希望律師幫忙解惑,感謝律師百忙之中抽空幫忙解惑.

  • 李耿誠 (李耿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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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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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138號
  • 小胖您好

    依您所說的:對方也有回傳簡訊「說要匯錢的時候我通知我」

    這樣的簡訊內容似乎沒有提到借款的事情,所以恐怕在證據有些溥弱。

    要對方還錢,在法律上要有相關的事證、人證,有相關的事證、人證就可以向法院提訴訟聲請支付命令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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