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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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08 15:30 最後編輯日期:102-07-0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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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其您好,
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倘同您所述朋友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 係屬重罪,請謹慎為之。
二、由於本罪為重罪,訴訟策略上得往您朋友之手槍並未具有殺傷力辯論。但由於您所述尚屬簡單,建議您攜帶所有卷證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專業判斷,為您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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