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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是否可向原屋主要求處理。

  • 溫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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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6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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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101年7月中簽定契約以6月20萬購買一間屋齡約5至6年人車分道31戶社區型中古屋(有地下室),沒有經過仲介公司,於裝潢後約101年9月28日搬入居住,因當時並不是雨季(彰化地區),於11月才發現下雨時間久時,屋角會漏水進來,經向住於對面屋主反應,屋主表示要向原建商反應,之後告知於102年5月中旬才可建商才會再來幫忙移動中庭花園作屋外防水層,至本102年7月均未有動作,經本人多次向屋主反應,僅回達該建商工人太忙要晚些日子才來,請問:

    1、原屋主對於本人所購買之房屋漏水是否該負全責?

    2、又買屋時間將近一年,買賣當時僅請民間代書以制式契約簽定,僅附加水電保固一年條款?我是否可求償?

    3、礙於屋主住於同社區對面且是社區主委,我有何方法處理?

    4、若真的要提出訴訟,該如何處理?

    5、有那些單位可幫我?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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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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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上,你可以向原屋主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不過,依照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你應該在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減少價金之請求,也就是說在通知的六個月內要向對方表示要求減少價金,如果對方不理會,你應該儘速起訴(自請求減少價金時起六個月內起訴),以免罹於時效而使得你無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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