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律師您好: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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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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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因為您的問題並不是很清楚,以下大略回覆之: 如果您欲對朋友提告,則他竊取支票時,如支票上只有您的蓋章,而無其他應記載事項,則他構成了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如果支票上都具備了應記載事項,則他構成了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您可以先向銀行告知支票遺失,再依票據法第19條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是您朋友的賭債債權人仍得向你請求支付票款,除非他們涉及恐嚇,否則只算正當行使權利。以上簡略答覆,歡迎來電洽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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