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 您好
我的先生日前在工作場所附近撿到失物,不知是別人遺失的物品,
之後接到警察來電告知失主有報案,日前已到警局完成筆錄,
當下也和對方和解,以現金購買失物。
因先生的職業是報關行的司機,失主剛好是報關行的客戶,平常失主公司的貨物都是由我先生負責載送,故警察是用 “業務侵占” 函送.
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比較妥當?
依台端所述,如台端先生所拾獲之物與業務上持有無關,充其量僅是單純侵占遺失物,且已與失主和解,應不至於有太大問題,至於是否與“業務侵占”有關,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
順祝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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