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日前我朋友到某知名高中補習班試聽回家時補習班的人竟 " 護送 " 她回家並開始對她父母口沫橫飛結果最後她父母簽了兩年的合約甚至還告訴他們這是 " 特殊專案 ",別告訴別人
想請問:
補習班要求簽約這件事是否違法?違法是否等同於合約無效,違約金也不用付?
您好
雙方因合意而簽約,要解除契約甚為困難。
但若該"特殊專案"實際上並不實在,只是一種話術,得主張受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使契約無效。
因為是 " 短期 " 文理補習班但要求簽兩年約所以無論此專案是否存在於他們補習班中應該都視為違法而無效吧?告訴他們 我們請教過律師得知此事違法因此契約無效契約上我們違約的責任就免除了嗎?還是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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