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害性自主罪
- 樂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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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6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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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年齡23歲男性 “原告”28歲女性
我跟原告在高雄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在雙方意願下發生了關係
後來我以個人名義(保人”原告”)辦了一台汽車當掉借5萬元台幣
在去年101年約8月初~9月底之間 接連發生 進6-8次性行為!!
而後她回去高雄提告我妨害性自主罪!說我對他強迫性行為等...包括灌藥.恐嚇.限制自由等..
在台東8~9月之間!我陪同她與台東友人約8月中旬開車回高雄探望家人!
我與台東友人先行一步回到台東住處!而後晚上在換“原告”回道台東
在約9月中“原告”還有在次回到高雄與“原告”父母朋友接觸聊天喝酒!
後來約在接近九月底之時”原告”受不了台東苦悶生活決定返回高雄家裡
在則我從台東因女性退房為主因而被迫離開台東!
再回到高雄之時約在102年才收到偵訊庭通知被告.才知已經多次傳訊未道
偵訊庭當時我有提出當初”原告”簽下本票影印本!與貸款交納資料
我102年8月27日要在上庭!請問我準備了與”原告”有回高雄以及聊天資料的證據
請問勝訴機率有多大?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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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6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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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既然已經前往進行偵查庭程序開過庭,則當可由檢察官之提問中整理出告訴人提告之約略內容為何,而本件後續主要答辯上應在於提出證據或證明方法,俾以釐清您確實沒有以違反其意願之方式與之發生性關係。
謹建議您就相關事實(實際事發經過、先前庭訊內容等)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答辯方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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