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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問題

  • 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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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3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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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在2013年8月26時被抓酒駕酒測值0.53 我在五年以內已經酒駕過一次了但那時我沒有以公共危險罪起訴也沒拘留開庭只有繳罰單而已 這樣算累犯嗎? 那我金額匯罰多少? 可以分期支付嗎?我會被關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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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31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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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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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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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31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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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依您所述之前案既沒有遭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則並非「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因此不會構成「累犯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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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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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我在2013年8月26時被抓

    因為我的情形跟你一樣.都是在新制上路後.酒駕. 你被判決  結果如何 可以告訴我嗎? 謝謝你

    我也是新制上路後的.初犯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