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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

  • 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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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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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的理由

     

    1先生偷領錢前前後後花掉5萬多塊,偷拿我的提款卡領錢

    2賭博(玩麻仔台)

    3早上賴床~踢我臀部(暴力傾向)

    4公婆責怪我,認為是老婆要去溝通,當老婆不能放任老公這樣

    5勞保費(國民年金)

    精神飽受折磨

    因而無法繼續婚姻生活~不知是否沒責任感~擔憂未來

     

    由於每天都要跟公婆和我們共四人一起去工作

    除了錢方面壞習慣以外

    每天必須要叫先生起床浪費時間,賴床~

    我嫁過去也是跟著他們早出晚歸

    晚上還要煮飯….

    每次只要先生耽誤到大家的時間,大家工作情緒也是跟著不好

    公婆就會一直責罵先生,先生又因為被罵,工作常常停擺時間30分-1小時不等

    他們講話情緒上來口氣就很差,我每天的精神壓力很大,怕自己做不好被唸

    然後共同賺的錢無法分一半,先生都占多的居多~由於成本考量

    帳務由妻子保管,先生沒經過妻子同意,取走提款卡領錢,

    後來妻子總是要去銀行刷簿子之後才得知

    飽受精神、壓力折磨

    時常提出娘家沒有嫁妝,那些婚前就已經談好的

    沒有扮嫁黃金~有取笑意味~

     

    我因為受不了,跑回娘家哭訴~(想刁他改進)他也答應過我會改,反反覆覆2.3次

    到最後是因為他踢了我,才想訴請離婚,然後他說無條件離婚,至今不出面協調用忙碌的理由推拖。

    我想要取回娘家物品,一起工作賺的錢一半,還有他偷領走的錢,國民年金

    是否可以調閱監視器告他?

    想問律師,他們堅決否認而且我沒證據這樣可以判定離婚嗎?

    他說的無條件離婚是打在簡訊上,可以做為證據嗎??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 吳易修律師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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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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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就盜領存款、愛賭博而言,可以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就暴力傾向與公婆對於本件事情指責你之消極態度而言,可以主張同條第1項第3、4款不堪同居之身體、精神虐待為由,訴請離婚。各種事由應在起訴狀上全部表明。

    對於訴請離婚,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已傾向依職權調查證據,所以無證據亦有可能獲得離婚之判決,況且存款減少、簡訊內容之事實,均可為證據

    訴請離婚可一併請求返還盜領之存款、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贍養費等,不能輕易無條件離婚,以免權益受損。於調解程序中亦不能輕言放棄。

  • 吳易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