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大律師感謝你再度當
- 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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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3 08:20 最後編輯日期:102-09-23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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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情形應可改提民事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感謝吳阿律師提供如此強而有力的法律知識 但對於最後一段內容不解---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請問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請你再度解釋一下好嗎順便再問 刑事被告可能包括公司負責人及員工 所以附帶請求賠償可否針對無法傳喚之被告
以刑事訴訟法504條規定辦理以外 公司負責人及公司可否另行維持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展開訴訟呢
準備出庭前夕 為讓檢察官及法官掌握整個案情我會蒐集一些歹徒及公司犯罪證據並且要求當庭對質
及詰辯希望以此種方式加快審判速度 可行嗎
- 林照耀
- 吳易修律師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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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刪)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請問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請你再度解釋一下好嗎意思是說刑事法院將民事求償部分之訴訟,移送於民事法院,被告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均不能抗告。
以刑事法院真的移送民事庭為基礎,因民事訴訟不若刑事訴訟被告須到庭那麼嚴格,所以被告不到場仍可能發生一造辯論判決,且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不僅限於刑事被告,更包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例如共同侵權人,僱用人與受僱人,只要將其列為共同被告即可。
-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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