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為保證人還需辦理拋棄繼承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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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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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需要,原則上建議所有順序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之配偶)均需辦理拋棄繼承。關於配偶原先所負連帶保證責任乃係依其保證契約之關係,於被繼承人生前即已承擔,故考量配偶是否拋棄繼承,應先確定是否被繼承人債務部分除其配偶連帶保證外之債務再無其他,再者,若全體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將無法承受,就此亦應加以衡酌。
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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