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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 被告提出移轉管轄

  • Rain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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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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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
  • 因之前買賣房屋房屋漏水

    當時提出訴訟時提出減少價金之訴訟,目前正走書面程旭,互相來往法院書面爭點整理訴狀2次.

    昨天收到被告提書 移轉管轄法院,理由為因他住所在中部.

    房子的住址在基隆.

    電話給書記官,書記官表示此為債權;因為對方提書申請,法院目前書面來問我意見,要我提出

    書面意見.

    房屋漏水與當時買賣合約不符合,要求減少價金,此屬契約還是能夠歸類為動產涉訴?

    能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II款,其他因動產涉訴者,得由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書記官說是"得",並非專屬. 

    我該如何應對? 人證物證房子都在北部,因為被告賣房後搬到中部.

    感覺是他在拖時間,並增加我提告的困難度,他應該主張的以原就被,但能否應對時能將第一審法院

    定在房屋所在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