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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生活費 扶養費 分居 贈與

  • FU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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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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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抱歉有多個問題詢問

    女方與男方結婚多年 於上月分居(未經協議)

    想問

    1 若男女皆搬離原住所 是否就不能告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

    並且 若男方將戶籍遷出 是否就可以告女方不履行同居義務?

    2 分居後,男方帶走冷氣與汽車,其中,汽車登記於女方名下,是否可告男方侵占

    又提起訴訟前,是否需要留下 告知對方歸還汽車 之證據

    3 又 如有正當理由 分居 男方應給付生活費

    其中 正當理由如何舉證(男方說沒錢繳房貸而搬離原住所 這樣算嗎?)

    扶養費之要求,是否因為分居 也需要提出正當理由?

    4 婚後購有一房,置於女方名下,女方可否贈與二等親?

    道德義務上之贈與應如何判斷?(該二等親口頭告知女方,願以等價房屋交換,是否就構成?)(若構成道德義務上贈與,是否離婚時,就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5 若男方私自將自己與小孩戶口遷出,是否有法可告?

     

    以上請各位不吝解答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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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3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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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履行同居義務部分,有關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倘若未為協議或是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因此不是搬家與否的問題,也不是遷戶籍與否的問題。

    2、另,倘若夫妻不能同居,亦需看是否有正當事由,如有遭到家暴、因為工作地點、照料親人等原因,均可拒絕履行。

    3、有關侵占罪的部份,該車遭開走之後,是否有拒絕返還或是排除所有人的使用,倘若是的話,才可能構成。

    4、有關扶養費,就小朋友的部分,由夫妻以經濟能力分別負擔;夫妻本身則必須無謀生能力才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5、有關該屋的部份,登記於女方名下,倘若是贈與女方則屬女方無償獲得之財產贈與所獲得之財產,本來就不需要歸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倘若只是借名登記於女方名下,則女方不可以任意轉贈他人,男方可以請求返還。與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追加計算,就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贈與,無涉。

    6、未成年子女戶口必須有父母雙方之同意書,倘若未經同意偽造該同意書,則涉犯偽造文書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