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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發佈公開聊天內容

  • 曾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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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7 20:57 
  • 文章人氣:1319
  • 個人積分:26
  • 您好,我想請問....好友的女友任意拿取好友手機,並私自將男友跟我聊天內容用手機拍照並存檔,且公開發佈在臉書,因為內容很多都是朋友之間的抱怨與閒聊,公開內容會得罪很多人,經過協調已經暫時撤掉發文,但不保證不會再剖文,這種行為已經造成我心理壓力,並深感有被威脅....請問有任何法律條文可以約束並制止這種行為再度發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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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8 09:09 
  • 文章人氣:275
  • 個人積分:49612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好友的女友涉嫌觸犯誹謗罪,因為這個部分是您的隱私,別人無權將內容公布,且也造成您的名譽受到損害(這個公布的行為顯然是要降低別人對你的評價)。您與友人之間的對話,除非涉及不法行為,否則就算是在抱怨,也不用受到所有人的檢視。

    2、又倘若,您好友的女友擅自拍攝對話內容,甚至於未經過您好友的同意,則這個部分也涉及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3、民事的部份,由於對方的行為侵害了您的名譽隱私,所以您可以請求賠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曾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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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8 19:53 
  • 文章人氣:286
  • 個人積分:26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好友的女友涉嫌觸犯誹謗罪, ... (恕刪)

    律師您好,我該如何蒐證?

  • 林靜歆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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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2 11:28 
  • 文章人氣:330
  • 個人積分:378
  • 律師評價:31 │ 律師證號:96台檢證字第7391號
  • 對方之行為將購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及第315條之2,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威望聯合律師事務所 www.wewon.com.tw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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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4 10:10 
  • 文章人氣:319
  • 個人積分:49612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有當初遭公布的證明,如遭公布在臉書的網頁照片等。或是自白書等。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