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到付款跑單拒收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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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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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以關於郵購(包含網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貨物7日內,不具任何理由解除契約,因此就您所述的問題,是消費者之權益,又倘若消費者是故意如此要造成您的損害,則可以就此部分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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