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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關係與援交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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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3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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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性交易管理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0年11月4日公布在案,本法修正後與性交易相關之重點規定如下:
    (一)、原則上從事性交易娼、嫖雙方皆罰,符合各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規定者除外。所謂性交易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本次修正之中並未另行再予以定義,而是在立法理由中說明乃援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定義,指涉一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現存合法妓女戶得於原地址,依原娼妓管理自治條例繼續營運。

    因此性交易之所以會產生違法之爭議在於此項性交或猥褻有沒有金錢等對價乙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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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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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3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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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社會秩序維護法於100年11月4日修正後警察機關取締性交易原則如下:
    (一)、在性交易專區設置前,除於現有公娼地點與合法公娼所從事之性交易行為外,從事性交易之娼、嫖雙方均為取締之對象,若經查獲,均須處罰。
    (二)、查獲上揭違法案件,均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81條及第91條之1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訂裁罰基準辦理裁罰。違反第80條規定從事性交易者,罰鍰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下:
    1、第1次違反者,裁處1,500元以上,未逾6,000元。
    2、第2次違反者,裁處6,000元以上,未逾12,000元。
    3、第3次以上違反者,裁處12,000元以上至3萬元。
    違反第81條規定媒合性交易者,警察機關於訊問後,即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裁罰金額視犯罪情狀、是否累犯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