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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取貨付款不取貨的問題

  • g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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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2 20:27 
  • 文章人氣:176945
  • 個人積分:10
  • 你好:

    看了好幾篇,有關於取貨付款不取貨的問題,

    完全無法得到想要的解答

    我們知道提告是不敷成本的,但是否有什麼條款可以讓客戶知道我們是有權提告的,

    且我們賣方是會勝訴的,不是"聽說"提告勝方是不需要支付訴頌費用的嗎?

    甚至於我們是否可以去報警讓買家有什麼害怕的來正視這個問題會害怕盡而來賠償我們,

    或是說賠償可能是多餘的,但是想荷止這個歪風到是心想的,

    就是有太多賣家覺得麻煩都自認倒楣,才會造成很多買家都可以天不怕地不怕的沒信用,

    台灣人以前是一個講信用的國家,現在因為太多不懂事得小孩,

    難不成國家和賣方就完全拿他沒則,讓台灣人繼續生病嗎?

    現在已經進入到物流的時代了,

    雖然損失的費用不高,但是要是有百筆千筆呢??

    消費者有消保保護,那我們賣方呢?

    只能自保或是摸鼻子了事嗎?

    假如預到有些人可能不是故意的,你還可能想說算了,

    但是就遇到有人故意的,你又拿他沒則,

    以下是其他的賣家分享出來的訊息,不知道是此方式是否正確,是否可用,煩請解惑,感恩,

    (轉貼)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7603572

    1.棄標申訴。

    2.把交易資料、明細、悄悄話、買家資料等列印出來。

    3.接著帶著文件資料到【你家附近】警察局報案,對買家提出:
    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警察受理後,會連絡買家過來警局製作筆錄,你家如果是在台南,他住台北,那就很好笑了,光過來車資都不只5-60元了。

    5.基於此法屬告訴乃論,真不想跑法院的話只要掛號郵寄《撤回告訴狀》即可(法院都有範例能下載)。

    P.S.不用存證信函,有買家電話及露天交易資料就行,警察會查出來的。
    如果警察不受理,記得請教一下那位警察,政風室電話是幾號。

    ●●●如全部賣家都能不怕麻煩跑一趟警局,花一點時間做個筆錄,使之能成正常風俗,相信能嚇阻不少心存僥倖之買家●●●
    ======================================================================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537

    假訂貨惡整店家 女緩起訴 

    馮女因任職家具行的好友被開除,她為幫好友出氣,竟用化名向家具行訂購數萬元的床具組,等貨物送達再以查無此人拒收,家具行發現真相不甘損失四千元運費,拒收馮女賠償金堅持提告。馮女坦承惡作劇,地檢署認為馮女舉止不可取,但已深表悔悟,依間接毀損罪嫌將她緩起訴,但須捐款四千元。

    法律評析 
    馮女涉以詐術造成家具行不必要的運費損失,觸犯《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過去故意用假名大量訂購飲料、披薩或便當惡整店家的案例,也適用同樣的處罰。本件馮女施用詐術使店家以為真有人訂購家具,因而損失運費,且馮女是為了替朋友出氣,所以主觀上原本就是想讓店家有所損失,故已觸犯詐術損害財產罪。檢方應是認為惡整店家的風氣不可長,許多民眾以為這類惡作劇頂多賠錢了事,但事實上仍可能觸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相關法條

    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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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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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消費糾紛的部份,由於消保法著重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確實可能造成部分惡意消費者有不當交易行為,本文甚感遺憾。

    2、又有關刑法第355條規定,本文認為,縱令惡意訂購,要符合該條,亦有困難,因此本文不建議您動輒以此提起告訴,以免日後發生召相對人提起誣告罪問題。

    3、就您所述的狀況,以目前法規上無法完善的情況下,僅能尋求其他方案解決,如建議網站建立棄標記錄警示制度或是提高成本等。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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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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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6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故在損害之意圖,極難舉證成功,又詐術之構成,又是另一層舉證困難,況且,目前對郵購有鑑賞期之相關規定,要構成意圖且詐欺,有相單之難度。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g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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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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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 ... (恕刪)

    客戶在平台上下訂單後,又不去領貨,(銷售平台上,可證明有採買的動作,是不是故意雖然很難判定,但是已電話通告未領回會被退回的訊息,這要又不領無法證明是故意的嗎?)賣家除損失備貨時間還要損失寄出的運費,將來退回的商品還要另外支付退回的運費,

    那種狀況和一般客戶跟你下訂又無故取消訂單是一樣的,客戶連貨都沒收,那來的7天鑑賞期?有些客戶電話中就是不想領,你能耐我何的態度,

    要是法律對這種人都無法管速,難怪台灣有很多中小企營都要離家出走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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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01:13 最後編輯日期:113-03-02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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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78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一、關於刑法第355條規定於超商付款取貨案件能否使用乙節,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3.刑法第355 條間接毀損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損害他人,
        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
        者」,因告訴人李○邵確實因為本案受有代購費用、運費等
        損害,倘被告陳○妮自始即無「付款取貨」之真意,依前所
        述,雖無法認定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或因之獲取利益,但仍
        有可能構成本罪。惟被告陳○妮與告訴人李○邵素不相識,
        其應無惡意使告訴人李○邵受損之動機,且依前揭被告陳○
        妮與告訴人李○邵之對話紀錄所示,被告陳○妮提供自己的
        真實姓名與告訴人李○邵進行交易,並未隱瞞身分,難認被
        告陳○妮有損害告訴人李○邵之意圖,被告陳○妮辯稱:我
        並非故意要讓告訴人李○邵支出費用,我是後來沒有錢能取
        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2 頁),尚非無憑,自與本罪之構
        成要件不合。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