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去警察局做證人筆錄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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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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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若是證人身份,則無權利宣讀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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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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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是此,若您身分非被告而是證人,則無權利告之規定之適用。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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