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疑問
- 阿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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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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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狀你們好
小弟這次是第二次涉及兒少性交易,於上星期收到判決為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折1000元一日!問題來了,小弟今日又收到地院寄來的撤銷緩刑之宣告!他的內容是說我於前案緩刑期間不知警惕在犯,緩刑難以收到預期效果,宣告執行徒刑!
小弟現在真的心情很糾結,三個禮拜前我的觀護老師有說要幫我遞狀聲請不要入監服刑,我也有寫了將近一千字的悔過書!現在小弟想請問各位大狀,我還有希望不要入監服刑嗎?
我剛才有去查了一下,有看到一篇問答,相關內容是說第二次判決如果六個月以下,那麼如果合併執行就算超過六個月也是可以易科罰金,但小弟我現在的問敵是我的前案是以次數兩罪論客判八個月,合併一年兩個月,小弟前案是一年兩個月的話,這次是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想請問各位大狀,我還有希望不要入監服刑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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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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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您所述情形在緩刑期間內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刑法第75條之規定,緩刑應即撤銷,法院或檢察官均無裁量之餘地。
2.易科罰金或者易服社會勞動,必須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的案件才可以,本件前案各罪均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則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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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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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5 09:39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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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緩刑被撤銷,您會再收到一份合併執行刑之文件,目前撤銷您緩刑的原因,可能是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是此,若您仍欲易科罰金,您即須提出抗告,針對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社會秩序部分做抗辯及反駁。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分析檢視,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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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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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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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前案是依刑法第75條依法絕對撤銷緩刑,(此部分跟刑法第41條並不相關,因為刑法第41條的規定跟緩刑宣告撤銷完全沒有任何關連),而法官有依法裁判之職責,故當然沒有違法而不撤銷本件緩刑之權限,從而撤銷緩刑部分無法救濟,本件前案既然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不論後案得否或有無易科罰金,都不影響您必須依前案原先判決刑度入監服刑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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