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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務侵占

  • 艾希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4 23:51 
  • 文章人氣:836
  • 個人積分:4
  • 各位律師大大:

    1.本身是資訊業,平常都會幫客人維修電腦  會有個維修費但是沒開發票給客人 ,只以單純的手寫收據給客人,但是收的錢 沒有入公司帳  也沒有進到自己的口袋  都是入我們自己同事間的公基金,因為已經離職了  現在公司要告我業務侵占  請問如何是好?? 

    2.平常因為公司沒有販售這項商品 ,那幫客人從同行那邊拿貨再拿給客人  中間可能有幾十塊價差  但是都是入公基金  現在公司意思是也要告我們業務侵占   因為在上班時間所賺到的錢都是屬於公司的  請問這樣的話  公司告我會成立嗎??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不知道如何解決  因為我們沒有偷公司的東西  這樣也算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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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08:48 
  • 文章人氣:282
  • 個人積分:49612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客戶所給付之費用,應視客戶與何人有契約關係而定,倘若客戶是與公司訂約,就算公司實際上沒有該項商品,該費用亦歸公司所有。倘若非與公司訂約,則否。

    2、(客戶與公司訂約之情形)您所述的歸公基金的方法,未經公司同意,僅為員工間之約定,並用作員工福利上,在法律上難謂正當。

    3、(客戶與員工訂約之情形),則倘若在該項事務上仍屬受僱職務之一,則可能會有背信的問題。

    4、本文建議您應該與公司試行和解,避免公司提起告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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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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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業務侵占罪規定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條第一項之罪為第335條規定之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要符合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要件為,對於業務持有之物,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故必須由堆方證明您有侵占之意圖存在,並基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加以侵占之。若無法舉證您有意圖或該物非您基於業務上而持有者,即不符合構成要件,進而不成立該條犯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