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FB公開社團上的一串留言中
跟有人有意見不合的情形,後來我打 "不想再跟盧小的人吵了,難溝通,番" 這樣
對方說我打"番"這字他可以告我,是妨害名譽
請問這樣構成嗎,隨後我有在下一則留言解釋:我又不是打"番仔"番的意思是覺得他煩難溝通
只是打"番",覺得他很煩,這樣有算妨害名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310條。有其構成要件,若無法符合構成要件,您即不構成該罪。若您獲得一不起訴處分,即可反告對方誣告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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