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主體是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不存在)
- Se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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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5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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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相對人A先生填寫資料如下:
公司名稱:「ss有限公司」(未經設立登記,未蓋公司印) 乙方(受託
人):A簽名
統一編號:填寫身分證字號
負 責 人:A蓋章
身分證字號:空白
請問:
(一)相對人簽約主體是否有可能是以下三種其中一種?
(1)SS公司
(2)SS公司負責人A先生(因為公司不存在,但負責人欄有蓋印章)
(3)A先生(因為公司不存在,且沒有蓋公司大印,且是受託人乙方)
或者(2)即是(1)?或者(2)即是(3)?
而沒有所謂主體是公司負責人?
(二)依契約整體文義內容,相對人主體應是「受託人(乙方)」A先生,(因為內容一直以乙方稱呼),
但依雙方原本意思,主體則應是已登記設立的「SS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
如果有所謂主體是公司負責人,則A先生並非SS公司負責人,則構成偽造文書罪?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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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份契約之主體似為公司,而公司之負責人,乃因公司為法人機構,法人雖具有獨立人格,但仍須有負責人代表該法人加以負責,是此,主體仍應為該公司。若該簽名之人,實非負責人,但若其受有公司之委任代理簽訂該契約,其亦不構成偽造文書。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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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案並無偽造文書問題,因為如果該間公司不存在,就沒有任何受害者,當然沒有偽造文書.但如果他以這樣的方式與你簽約,那麼實際上沒這公司,那麼認定上該契約應該是以他個人名義簽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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