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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構成要件是否充足

  • 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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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5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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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與女友之前男友於公開場所見面

    對方手持安全帽作勢攻擊

    本人為自身權益開啟手機錄影功能

    但由於擺出防衛架勢,故無影像

    但是有錄音到對方說"如果你敢傷害他,我就給你死"

    造成我身心靈受創,

    對方18足歲,至今仍然未表明道歉和和解意願


    錄音告他恐嚇,會不會被檢察官證據不足呢?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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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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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5條規定: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似可將該資料彙整,至地檢署提告,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須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