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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簽約,在合約生效前提出解約,該負擔違約金嗎?

  • 喬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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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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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請問:
    我到幼稚園應徵,在談訪談後簽了合約,並在聘僱合約生效前,我提出了解約

    並打電話告知跟我簽約負責人,請問這樣需要負擔違約金嗎?

    另外,負責人說要跟勞工僱問瞭解契約狀況,我該怎麼做呢?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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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8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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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如果契約當事人已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這時才需支付。但如果聘僱契約內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您則是不必支付違約金的。至於在簽約後到職前終止契約,縱使您未履行聘僱契約,因為通常對方可以立刻再招募人員,原則上對於幼稚園是沒有多少損害的,因此對方基本上不能向您請求損害賠償,即使有損害,也須由對方舉證。負責人要瞭解契約狀況的話,您可以委婉的表示因為個人因素而無法配合,所以才終止聘僱契約

    (參照民法第25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