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不動產處分
- 廖修譽 (yvesli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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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1-0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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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民法1113條準用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也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所以如果您家人決定處分您母親的財產,而您弟弟已是法院指定之監護人,必須要以您弟弟的名義,向法院提出申請准予處分被監護人之財產
(2)而提出申請,除必須要提出申請狀外,通常要檢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宣告被監護人受監護之法院裁定影本,欲處分不動產之權狀影本,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並於申請書中敘名為被監護人利益之處分理由,等待法院審核即通知
(3)申請狀之格式,可前往各地家事法庭之法律服務櫃檯詢問,如有例稿,可向他們索取;不然可向司法院的網站下載格式後自行更改使用(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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