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 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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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28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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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兩個禮拜前收到警方通知(警方來男朋友家問認不認識一個女生,有沒有發生性關係)
問完就說17號前要去警察局一趟(沒說做筆錄)
當時我男朋友跟那個女生在一起時男生23歲女生15歲
筆錄內容大約是這樣
所有內容都屬事實(警方A、男朋友B、女生C):
A:你知道C未成年嗎?
B:不知道!只知道C念高職
(因為有些高職生不一定未滿18,也不一定沒有超過20)
A:你知道C有輕度智障嗎?
B:不知道!C交往時沒說過這些!
A:你跟C有發生性關係嗎?
B:有
A:是兩情相悅嗎?
B:是的,C還自己脫衣服
內容大約是這樣(只有講重要部分)
剛開始是網路認識
後來約去板橋南雅夜市
見面吃飯後來去烏來看瀑布
之後女生就去我男朋友家
也發生性關係
在一起兩個月發生三次性關係
後來因為女生劈腿我男朋友也跟他和平分手
後來女生開始翹家(警方說是因為另外一個男生的關係)
後來被警方找到
也不知道為什麼跟家人扯到我男朋友的事情
可是當下他們是兩情相悅的!
只是女生卻跟警方說自己非自願發生性關係!
筆錄上面也是這麼說
可是我男朋友那時候在和女生交往時
有和女生的媽媽見面聊天過
無非是同意他們交往嗎
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我男朋友整天為這件事煩惱
我也沒辦法幫他
還有請問各位律師:
非兩情相悅只有單方說詞才算數嗎?
我和我男朋友都不懂法律這塊!所以我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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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3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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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強制性交的部份,要定罪必須提出相當之證據,如驗傷單或是測謊等,倘若兩人確實交往過,則可以提出交往的證據,然後再看檢方丟什麼證據出來。
2、倘若對方有智能障礙問題,則可能會比較棘手,因此可能會成立利用不能抗拒而為性侵害的罪名,而不是所謂的與未滿16歲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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