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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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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3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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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戒癮處分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已經明文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因此無法給予勒戒處分之後,又回過頭來要求戒癮治療給予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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