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大律師
- 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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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2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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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民國99年一月因使用二級毒品搖頭丸被判醫院戒癮治療、也戒癮治療結束。不過我在今年民國102年12月被抓到再次使用二級毒品搖頭丸。請問我有機會再被判戒癮治療嗎?還是一定會被判勒戒。主要是因為家裡只有我一個小孩然後我又是單親爸爸、有個七歲的小朋友需要我照顧、爸爸又因癌症需要有人照顧、目前都是由我母親跟我在幫忙照顧、前陣子媽媽因為車禍摔斷了右手、如果我被勒戒會造成在照顧家人這方面會有很大的問題。所以我想請教律師大人、有什麼辦法能讓我接受戒癮治療讓我比較方便能照顧我家人? 還是一點辦法都沒有?謝謝。
- 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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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2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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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吳律師的解答,再次請教所謂第 253-2 條這條法令白話一點的話是易科罰金的意思嗎?我有上網查了一下意思、但還是不太了解其內容。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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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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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於經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於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應依法逕行起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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