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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大律師

  • 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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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2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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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因民國99年一月因使用二級毒品搖頭丸被判醫院戒癮治療、也戒癮治療結束。不過我在今年民國102年12月被抓到再次使用二級毒品搖頭丸。請問我有機會再被判戒癮治療嗎?還是一定會被判勒戒。主要是因為家裡只有我一個小孩然後我又是單親爸爸、有個七歲的小朋友需要我照顧、爸爸又因癌症需要有人照顧、目前都是由我母親跟我在幫忙照顧、前陣子媽媽因為車禍摔斷了右手、如果我被勒戒會造成在照顧家人這方面會有很大的問題。所以我想請教律師大人、有什麼辦法能讓我接受戒癮治療讓我比較方便能照顧我家人? 還是一點辦法都沒有?謝謝。

  • 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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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2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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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勒戒後五年內再施用二級毒品,應會遭檢依法追訴,並非僅有勒戒強制戒治的處遇措施,但仍得向檢察 ... (恕刪)

    謝謝吳律師的解答,再次請教所謂第 253-2 條這條法令白話一點的話是易科罰金的意思嗎?我有上網查了一下意思、但還是不太了解其內容。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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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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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於經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於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應依法逕行起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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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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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很有可能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規定,起訴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