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問:
因被公司解雇後,公司扣留我的東西(兩顆硬碟),直到我發現硬碟不見,經我向他們催討他們才寄還給我。1.請問公司有犯侵佔罪嗎?2.公司辯稱有歸還給我了,則該罪還能成立嗎?3.公司辯稱,當時解雇我了後,不清楚這是誰的東西(但他們很清楚知道不屬於辦公室其他人的,也從沒有主動打電話問是不是我的)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無侵占意圖,似難成立侵占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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