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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不給,刻意侵占

  • 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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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0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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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之前是一名在酒店坐檯的小姐(當然做這行誰都不願意,請不要用異樣眼光看我謝謝),我要控告的是當初帶我進店家的經紀人。我們的薪水會每個禮拜直接進入經紀人的戶頭,而他都是每個禮拜跟我見面拿現金給我,所以沒有所謂的轉帳紀錄,但在我離職的最後兩個禮拜薪水他沒有給我,但是我有我跟他的LINE對話足以證明他積欠薪水都沒給,請問他這樣的行為我能用什麼方法逼他還錢? 他這樣算是侵占了我的薪水吧?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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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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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