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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

  • 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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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0 14:37 最後編輯日期:103-01-20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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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期多少可以易科罰金,那金額以日計算嗎?一天需罰多少錢?那如果同時犯了傷害恐嚇那是合併計算刑期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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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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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至於折算標準由承審法官決定,一般情形大多為一日一千元。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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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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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0 14:57 最後編輯日期:103-01-2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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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傷害罪及恐嚇罪之部分會依法由法院併合處罰(數罪併罰)。

    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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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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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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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6個月以下之行其可易科罰金,大約是一天一千元。而兩罪雖然是分論併罰,但若各罪之宣告刑均為6個月以下,仍均得易科罰金,不因合併執行刑超過6個月而不得易科罰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