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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的使用範圍

  • 大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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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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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家是一棟四層樓透天厝,各樓層登記在各兄弟的名字,因一樓是大家合建,原本用途要做為公用之場所,因此將樓梯出入口,建在一樓的右側室內位置,樓梯間出入口距離大門約3米,面寬約2米,除樓梯門約80公分外,其餘為磚造牆,後來一樓施做木製隔間時,只留下樓梯門80公分及樓梯門口旁20公分的寬度,做為樓上出入使用,占據樓梯面寬約1米做為一樓室內空間使用,請問此舉的合法性?若不合法,可否要求拆除?若可要求拆除,其樓梯面寬是否皆為樓上各住戶的使用權利?或是以門寬為準?

    煩請各位專業的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 陳萬安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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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0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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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既然是兄弟共有財產,其處置就不建議用法律解決,如果可以協商處理就協商處理,如果真要用法律,要考慮一樓出入口是否取得建照或使照,當初建照是核定如何蓋出入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