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本身是開小吃店,因為營運已有明顯下滑,且有於三個月前明確告知員工,年前會停止營業,可先行找工作.其中有位員工常常跟我起口角,且常常因此說不做了,影響整個團隊氣氛,假設因此立即歇業,我是否有正當的理由明確不給她資遣費呢?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無需給予資遣費的終止勞動契約,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事由,如,無故曠職或是暴行或汙辱行為等,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於法不符,請詳述所謂的員工做了什麼事情而導致歇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能不付資遣費,需要是您與員工之相關故約契約而定,員工有無違反相關契約規定之情事,而可不給予資遣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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