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約問題

- 鳳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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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6 23:59 最後編輯日期:103-02-17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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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內容如下
本人XXX同意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在XXXXXXXX任職,
基於職業道德,在職期間決不在各分校方圓1公里內之補習班、幼兒
機構任職,也絕不將學生私自帶出授課,倘若中途離職或有違反以上競業規定,
願賠償新台幣貳萬元正。
現在我已經沒有去公司上班 是主管跟我這些事情的,主管們是希望我回去跟老闆談只是 當時在談的時候老闆已經講出對我家人人身攻擊的話,讓我根本不想再繼續跟他談
所以如果老闆要以這張來控告我是否有法律效益?
我有問過其他朋友,他們是說我有簽名就有效益,可是又有朋友說
因為它有要求任職期間,要求任期要有對等的專業訓練或簽約金,所以此合約無效
因此我現在不知道如何處裡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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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間,職務性質,對等補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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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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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來不是認為簽了就一定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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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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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契約詳細內容,還有對方究竟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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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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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688號判決意旨:
受僱人有忠於其職責之義務,於僱用期間非得僱用人之允許,固不得為自
己或第三人辦理同類之營業事務,惟為免受僱人因知悉前僱用人之營業資
料而作不公平之競爭,雙方得事先約定於受僱人離職後,在特定期間內不
得從事與僱用人相同或類似之行業,以免有不公平之競爭,若此競業禁止
之約定期間、內容為合理時,與憲法工作權之保障無違。所以約定的其間內容合理的話,這約定是有效力的
不要違反就不會有問題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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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處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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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處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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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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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處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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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處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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