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會?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4 21:04
- 文章人氣:192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收容人接見原則上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第三級以上之收容人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除最近親屬及家屬外,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接見之對象:依級數區分接見人員及次數如下:
1.尚未編級或第四級收容人准予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每星期一次。
所謂最近親屬及家屬指:
*收容人之配偶。
*收容人的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收容人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伯、舅、姑、姨、姪兒、 姪女)。
*收容人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兒媳、女婿、兄嫂、姊夫)。
2.第三級以上之收容人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除最近親屬及家屬外,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第三級收容人每星期二次(每日以一次為限)。
3.第二級收容人每星期三次(每日以一次為限)。
4. 第一級收容人不予限制(每日以一次為限)。監獄行刑法第62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5條規定: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
本法第62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最近親屬:
1、配偶:夫或妻
2、直系血親:己身所從出(祖父母、父母)或從己身所出(子女、孫子女)。
3、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指非直系血親,而與己出於同源如兄、弟、姊、妹叔、伯、舅、姑、姨、侄兒、侄女等。
4、二親等內之姻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兒媳、女婿、嫂、弟媳、姐夫、妹夫等。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5 10:24
- 文章人氣:269
- 個人積分:972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因您與前夫離婚,目前您似不具有配偶身分,應先打電話至監獄詢問,您為前夫之前妻,是否能會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