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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借約

  • 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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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1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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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A方生前和B方簽約借與土地,然而因為A方突然往生,A方的子孫想要向B方要回土地!然而因為借約弄丟,因此B方無法證明!而A方的子孫還要告B放侵占,讓B方拆除他的房子! 這樣的罪刑是成立的嗎?違法了第幾條條款?B方有機會駁回嗎?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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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2 10:20 
  • 文章人氣:248
  • 個人積分:7600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刑事侵占的部分應該是不會成立的,因為通常土地如果被蓋房子,不可能不知道,所以A方借予B方的說法是可成立的。且如果能夠有其他人舉證的話,就沒問題了。另外拆屋還地部分,如果你能證明雙方成立使用借貸契約的話,依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契約未定期限者,借用人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條規定自明。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所坐落之系爭土地有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而被上訴人借用系爭土地之目的,既為繼續使用被上訴人或其先人前所建造之房屋居住為目的,自以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之目的完畢,即其無繼續居住系爭房屋或該房屋不堪使用時,返還期限始屆至」,所以如果能證明有使用借貸關係,且未定期間,那麼你們是不需要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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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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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2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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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B無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意思,似不成立侵占罪,又若能證明存有借貸契約,可主張借貸契約期限應至該屋不能使用時為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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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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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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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如果是使用借貸  土地所有人還是可以隨時終止借貸關係  請求返還土地   2.至於是否成立刑事侵占或是竊占罪  可能還是要看具體情形  但一般不容易成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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