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借約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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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侵占的部分應該是不會成立的,因為通常土地如果被蓋房子,不可能不知道,所以A方借予B方的說法是可成立的。且如果能夠有其他人舉證的話,就沒問題了。另外拆屋還地部分,如果你能證明雙方成立使用借貸契約的話,依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契約未定期限者,借用人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條規定自明。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所坐落之系爭土地有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而被上訴人借用系爭土地之目的,既為繼續使用被上訴人或其先人前所建造之房屋居住為目的,自以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之目的完畢,即其無繼續居住系爭房屋或該房屋不堪使用時,返還期限始屆至」,所以如果能證明有使用借貸關係,且未定期間,那麼你們是不需要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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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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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B無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意思,似不成立侵占罪,又若能證明存有借貸契約,可主張借貸契約期限應至該屋不能使用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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