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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不再給予父親贍養費

  • gj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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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2 20:14 
  • 文章人氣:1175
  • 個人積分:2
  • 一位不負責任的父親離開家中出外很久,對家中事務不聞不問過了孩子都成年了
    這位不負責任的父親請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給予他贍養費
    由於聽他人說這是必須給予這位不負責任的父親
    所以多少給了他錢也經過調解委員會立案和解,
    子女以給男生贍養費過一陣子發現原來可以和她互告,
    不用給他贍養費這是真的嗎?
    如果是真的要如何決結?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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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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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因此負扶養義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給付扶養費義務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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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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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過去民法基於傳統孝道以及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種歪曲的觀念,造成不論父母對於子女如何未盡照顧之責,子女日後仍須扶養父母。然99年5月26日民法修法後新增1118-1規定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您父親年輕時代對家中事務不聞不問,可能會構成本條第一項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事由,此時可訴請法院判決無庸對您父親負擔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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