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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想告我妨礙名譽

  • 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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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1 19:45 
  • 文章人氣:691
  • 個人積分:14
  • 因為我讀的科系的關係,所以同學們都會在工作室一起做作業。
    有一天下課以後,有一名平常手腳不乾淨的同學異常的留到很晚,結果隔天我就發現我的隨身碟跟美工刀不見了。

    所以我就在我們的小組的臉書私密社團上質問他偷拿我東西,因為他之前也常常不經人同意也亂拿別人東西,再加上我不覺得其他同學會拿,(我們工作室都會上鎖,所以不會是外人偷拿的。)我就跟他在社團裡辯論,他最後就說要告我侮辱他,最後也真的去警局報案了。

    請問這樣在私密社團辯論的告的成嗎?我該做些甚麼準備去警局做到案說明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呂超群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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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2 18:03 
  • 文章人氣:261
  • 個人積分:496
  • 律師評價:10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0號
  • 您好:

         你的案例涉及到誹謗罪(妨害名譽)之問題,因此,即便是在私密非公開之社團群組中發表不實且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的話,還是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當然您可以若能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據(越多越好,不能僅憑主觀猜測)來證明對方極有可能就是小偷的話,您就不會有誹謗罪之問題。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 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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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4 10:52 
  • 文章人氣:321
  • 個人積分:14
  •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你的案例涉及到


    Hello 呂律師

    之後有寫封 email 不知道你有沒收到?
    如果沒有的話我再補寄一封過去,怕我寄錯位置你沒收到,感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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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6 19:27 
  • 文章人氣:260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您得提出相關證據以利主張該條之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