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算是侵佔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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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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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先請求二伯返還父親之薪水,若二伯拒絕,即可能構成侵占,您可具狀之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關於二伯若簽父親名領薪水之行為,亦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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