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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填土造地,導致生命財產安全

  • 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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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16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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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因為有以下的事情相當困擾,搜尋了一下發現有此網站可以幫忙,第一次的發文,不確定是否發文在此洽當,連分類都不確定該如何下才好,還請見諒,以下是事情經過


    事情是這樣的,我老家是住在一條溪的旁邊房子雖然緊鄰溪岸但其實過去大雨來臨也都還算相安無事但最近我們當地的建商開始進駐老家附近的區域大肆買地蓋房,這其實也都還沒什麼關係


    但問題就來了,其中一棟住宅社區為了加寬他們的庭院,在溪的岸邊填土造地,把他們自己的庭院弄得很華麗很倒楣的是我老家就在他們的對岸,因為溪床到老家與那棟住宅之間突然的縮減下雨時溪水比以往還要再上升許多這讓我們感到很害怕,深怕當大雨再度來臨時,或是颱風來臨時溪水會暴漲,或加速侵蝕溪床,導致家裡底下被掏空。

    之前鄰居檢舉過,但是其實大家都知道那個建商負責人是黑道,所以附近民眾也只敢匿名檢舉,向我們也不太敢出聲,很害怕出事情,向政府檢舉後,幾篇報紙有稍微寫一下,然後也沒有相關罰則,感覺政府也蠻怕事的建商後來把一些土挖回溪中,導致環境汙染相當嚴重,才被因環境破壞罰幾萬塊的樣子。


    這個建商現在持續在溪的上下游蓋住宅,我是想說有沒有辦法讓這位公司的負責人吃點官司,至少讓他知道這樣會造成別人生命財產危害是不行的,之前那樣侵占國土是否可以有辦法用法律來解決呢?或是可以有辦法讓檢察官公權力積極進行調查?

    一般人對法律這塊真的不太懂,也很無能為力,特別是碰到這種地方惡霸,很想替老家還有鄰居出聲,但出太大聲又怕有另一種的生命威脅,還麻煩各位大律師指點我該如何做呢?謝謝大家,真的感謝,拜託拜託。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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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1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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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商有多大本領?勿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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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1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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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傅子 的發言內容:

    最近因為有以下的事情相當困擾,搜尋了一下發現有此網站可以幫忙,第一次的發文,不確定是否發文在此 ... (恕刪)

    據說此建商和地方民代關係良好,鄰居之前向政府在檢舉時,相關處室的人員隱約也透露這事不好辦,很難有好的結果,我們其實也知道他們在某方面也有難處,大家也都很無奈,所以我才想說是否可以有法律途徑來解決...至少如果司法是公正的,檢察官運氣好可以碰到一個超然的...也許有辦法...所以想先詢問可能的辦法,能大概有個起頭後,再和家人鄰居討論...也許最後有機會可以放手一搏......謝謝大家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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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16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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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之行為已涉及不法,您們可以逕向地檢署提出告發,由地檢署來進行偵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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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1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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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地檢署告發建商違法行為,或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建商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林靜歆 (林靜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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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19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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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涉及水土保持法第36條之刑事犯罪

    建議依照您所居住地區,例如高雄,即找在高雄當地登錄的律師

    代為撰寫刑事告發狀,向所屬地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

    建議保留照片,或有關人員施工影像等相關證據資料,

    以免幕後建商逍搖法外。

    林靜歆律師 www.wewon.com.tw

    以下為所附法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
    、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
    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
    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